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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新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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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施 工后,宜先进行工程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后进行承载力检测。当基础埋深较大时,桩身完整性检测应在基坑开挖至基底标高后进行。

3.2.8 现场检测期间,除应执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当现场操作环境不符合仪器设备使用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3.2.9 当发现检测数据异常时,应查找原因,重新检测。 3.2.10 当 需要进行验证或扩大检测时,应得到有关各方的确认,并按本规范第3.4.1 ~ 3.4.7 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3.3 检测数量

3.3.1 当设计有要求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施工前应采用静载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 1 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桩基;

2 地 质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

3 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检测数量在同一条件下不应少于3 根,且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当工程桩总数在50 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 根。

3.3.2 打入式预制桩有下列条件要求之一时,应采用高应变法进行试打桩的打桩过程监测: 1 控制打桩过程中的桩身应力; 2 选择沉桩设备和确定工艺参数; 3 选 择桩端持力层。

在相同施工工艺和相近地质条件下,试打桩数量不应少于3 根。

3.3.3 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验收抽样检测的受检桩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质量有疑问的桩; 2 设计方认为重要的桩;

3 局部地质条件出现异常的桩; 4 施工工艺不同的桩;

5 承载力验收检测时适量选择完整性检测中判定的Ⅲ类桩; 6 除上述规定外,同类型桩宜均匀随机分布。

3.3.4 混凝土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的抽检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下三桩或三桩以下的承台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 根。 2 设 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 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10 根。

注:1 对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应在上述两款规定的抽检桩数范围内,选用钻芯法或声波透射法对部分受检桩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 2 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桩端持力层已通过核验的人工挖孔桩,以及单节混凝土预制桩,

抽检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10 根。

3 当符合第3.3.3 条第1~4 款规定的桩数较多,或为了全面了解整个工程基桩的

桩身完整性情况时,应适当增加抽检数量。

3.3.5 对单位工程内且在同一条件下的工程桩,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用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静载试验进行验收检测:

1 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

2 地 质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 3 本 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 4 挤土群桩施工产生挤土效应。

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l%,且不少于3 根;当总桩数在50 根以内时,不应少 于2 根。

注:对上述第1~4 款规定条件外的工程桩,当采用竖向抗压静载试验进行验收承载力检测时,抽检数量宜按本条规定执行。

3.3.6 对第3.3.5 条规定条件外的预制桩和满足高应变法适用检测范围的灌注桩,可采用高应变法进行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检测。当有本地区相近条件的对比验证资料

时,高应变法也可作为第3.3.5 条规定条件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检测的补充。抽检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得少于5 根。

3.3.7 对 于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无法检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时,可采用钻芯法测定桩底沉渣厚度并钻取桩端持力层岩土芯样检验桩端持力层。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10 根。 3.3.8 对于承受拔力和水平力较大的桩基,应进行单桩竖向抗拔、水平承载力检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l%,且不应少于3 根。 3.4 验证与扩大检测

3.4.1 当 出现本规范第8.4.5~8.4.6 条和第9.4.7 条中所列情况时,应进行验证检测。验证方法宜采用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对于嵌岩灌注桩,可采用钻芯法验证。 3.4.2 桩身浅部缺陷可采用开挖验证。

3.4.3 桩身或接头存在裂隙的预制桩可采用高应变法验证。 3.4.4 单 孔钻芯检测发现桩身混凝土质量问题时,宜在同一基桩增加钻孔验证。

3.4.5 对 低应变法检测中不能明确完整性类别的桩或Ⅲ类桩,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静载法、钻芯法、高应变法、开挖等适宜的方法验证检测。

3.4.6 当单桩承载力或钻芯法抽检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分析原因,并经确认后扩大抽检。

3.4.7 当采用低应变法、高应变法和声波透射法抽检桩身完整性所发现的Ⅲ、 Ⅳ类桩之和大于抽检桩数的20%时,宜采用原检测方法(声波透射法可改用钻芯法),在未检桩中继续扩大抽检。

3.5 检测结果评价和检测报告

3.5.1 桩 身完整性检测结果评价,应给出每根受检桩的桩身完整性类别。桩身完整性分类应符合表3.5.1 的规定,并按本规范第7~10 章分别规定的技术内容划分。表3.5.1 桩身完整性分类表 桩身完整性类别分类原则

Ⅰ类桩桩身完整

Ⅱ类桩桩身有轻微缺陷,不会影响桩身结构承载力的正常发挥

Ⅲ类桩桩身有明显缺陷,对桩身结构承载力有影响 Ⅳ类桩桩身存在严重缺陷

3.5.2 Ⅳ类桩应进行工程处理。

3.5.3 工 程桩承载力检测结果的评价,应给出每根受检桩的承载力检测值,并据此给出单位工程同一条件下的单桩承载力特征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结论。 3.5.4 检 测报告应结论准确,用词规范。 3.5.5 检 测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委托方名称,工程名称、地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基础、结构型式,层数,设计要求,检测目的,检测依据,检测数量,检测日期; 2 地质条件描述;

3 受检桩的桩号、桩位和相关施工记录;

4 检测方法,检测仪器设备,检测过程叙述;

5 受检桩的检测数据,实测与计算分析曲线、表格和汇总结果;

6 与检测内容相应的检测结论。 3.6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

3.6.1 检测机构应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基桩检测的资质。 3.6.2 检测人员应经过培训合格,并具有相应的资质。 4 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 4.1 适用范围

4.1.1 本方法适用于检测革桩的竖向抗压承载力。 4.1.2 当埋设有测量桩身应力、应变、桩底反力的传感器或位移杆时,可测定桩的分层侧阻力和端阻力或桩身截面的位移量。

4.1.3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应加载至破坏;当桩的承载力以桩身强度控制时,可按设计要求的加载量进行。 4.1.4 对 工程桩抽样检测时,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单桩承载力特征值的2.0 倍。

4.2 设备仪器及其安装

4.2.1 试验加载宜采用油压千斤顶。当采用两台及两台以上千斤顶加载时应并联同步工作,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的千斤顶型号、规格应相同。 2 千斤顶的合力中心应与桩轴线重合。

4.2.2 加载反力装置可根据现场条件选择锚桩横梁反力装置、压重平台反力装置、锚桩压重联合反力装置、地锚反力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载反力装置能提供的反力不得小于最大加载量的1.2 倍。

2 应对加载反力装置的全部构件进行强度和变形验算。 3 应对锚桩抗拔力(地基土、抗拔钢筋、桩的接头)进行验算;采用工程桩作锚桩时,锚桩数量不应少于4 根,并应监测锚桩上拔量。

4 压重宜在检测前一次加足,并均匀稳固地放置于平台上。 5 压 重施加于地基的压应力不宜大于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1.5 倍,有条件时宜利用工程桩作为堆载支点。

4.2.3 荷 载测量可用放置在千斤顶上的荷重传感器直接测定;或采用并联于千斤顶油路的压力表或压力传感器测定油压,根据千斤顶率定曲线换算荷载。传感器的测量误差不应大于1%,压力表精度应优于或等于0.4 级。试验用压力表、油泵、油管在最大加载时的压力不应超过规定工作压力的80%。的压力不应超过规定工作压力的80%。 4.2.4 沉降测量宜采用位移传感器或大量程百分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2.4 沉降测量宜采用位移传感器或大量程百分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量误差不大于0.1%,分辨力优于或等于0.01mm 。1 测量误差不大于0.1%,分辨力优于或等于0.01mm 。 2 直径或边宽大于500 mm 的桩,应在其两个方向对称安置4 个位移测试仪表,直

径或边宽小于等于500mm 的桩可对称安置2 个位移测试仪表。

2 直径或边宽大于500 mm 的桩,应在其两个方向对称安

2019最新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

3.2.7施工后,宜先进行工程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后进行承载力检测。当基础埋深较大时,桩身完整性检测应在基坑开挖至基底标高后进行。3.2.8现场检测期间,除应执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当现场操作环境不符合仪器设备使用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3.2.9当发现检测数据异常时,应查找原因,重新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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