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河南科技学院各专业录取分数线(2)
2017河南科技学院各专业录取分数线(2)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高校招生 阳光工程 ,切实维护学校及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2017年招生工作依法、规范、安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17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 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学校介绍
第四条 学校全称:河南科技学院 第五条 国标代码:10467
第六条 学校性质:省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概况
(一)办学地点:本科专业(含中澳课程合作项目)办学地点在河南省新乡市,专科专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点在河南省辉县市。
(二)基础条件:学校占地面积2478亩,校舍面积62万平方米。图书馆各类文献资源总量达278万册,中外文期刊1500余种。学校是国家 2011计划 协同创新单位,建有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有省部级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开放实验室、国际合作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25个,河南省科技
创新团队、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团队、高等学校教学团队等21个,省博士后研发基地和院士工作站3个。
(三)学科专业:现设19个教学学院64个本科专业,学科专业涵盖农学、工学、理学、管理学、教育学、文学、经济学、法学、艺术学等9大学科门类。国家级特色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等15个,河南省特色专业、名牌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23个。河南省重点一级、二级学科18个,其中作物学被评为河南省A类优势特色学科。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4个、二级学科21个,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涵盖3个类别28个领域。 (四)师资力量:现有教职工166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1346人,博士、硕士生导师350余人, 双聘院士 和中原学者7人,省、校级特聘教授26人,教授153人,副教授463人,博士、在读博士450余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技管理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河南省优秀专家、享受河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7人,全国模范教师、优秀教师12人。聘请中科院院士赵其国、盖钧镒、成卓敏,中国工程院院士张改平、陈焕春、喻树迅、陈宗懋、程顺和、张新友等70余名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为兼职教授、客座教授。
(五)人才培养:学校大力实施 质量立校 战略,创造性构建了在全国颇具影响的 四双 工程人才培养模式。2001年以来,完成教育部教改项目8项、河南省教改项目80余项,先后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3项、省级教学成果奖50余项。2007年,国家教育部普通高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荣获 优秀 。近几年,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5%以上。建校以来,向社会培养了中国工程院院士张新友、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技管理专家买兴普等10万余名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六)科研水平:改革开放以来,完成国际合作项目、国家 863 、 973 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科技攻关、重大科技专项等科研课题3206项,获科技成果奖1487项,其中国家级科技奖9项,包括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2013年)、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2项,为国家和河南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七)国际交流:学校先后与德国、澳大利亚、西班牙、美国、
英国、荷兰、加拿大等国家多所高校建立了校际友好关系,与美国布瑞纳大学、澳大利亚南澳大学、韩国江原大学、荷兰农业学生交换及学习访问基金会等开展了合作办学,常年聘有外籍专家任教。
(八)主要荣誉:学校先后荣获全国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先进单位、河南省文明单位、河南省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先进集体、河南省教学改革先进单位、河南省教师培训先进单位、河南省科技创新十佳单位、河南省高等学校数字化校园示范单位、河南省依法治校示范校等50余项荣誉称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执行 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 的录取工作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任,分管教育教学、招生录取、财务管理、学生管理、后勤服务、安全保卫等工作的副校长及纪委书记任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委员会,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管理,对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实行 集体研究、集体决策 。
第十二条 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的招生工作职能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各省(区、市)有关招生政策,组织开展普通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职责,重点对招生工作中的关键环节、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实施监督,及时受理考生和家长关于招生工作的投诉,认真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四条 学校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四章 计划编报与调整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有利于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