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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细则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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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二期: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07-11-2006 字体:【大 中 小】 【关闭窗口】 市国土资源局 市交通局 2006年3月

为确保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协调等工作,由工程沿线的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各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有关报批工作。工程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办理征收土地的有关技术文件等资料。

三、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和用地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

四、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按规定将有关征地的耕地占用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取弃土(石)用地补助费、耕地开垦费、拆迁补助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税费列入工程投资。

(一)征收土地费用。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苏政发〔2003〕131号文的规定,我市为三、四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分别为每亩14000元、12000元(清河区、清浦区为三类、其他县区为四类地区);安置补助费标准分别为每人13000元、11000元。需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以县(区)域为单位统一计算,用被征收的耕地总数除以工程项目涉及的所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前人均耕地的平均数。

2、征收其它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征收其它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实行定额补助,按被征收前3年耕地平均年产值为基数计算(三、四类地区的基数每亩分别为1400元、1200元)。

(1)征收精养鱼塘的,按12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8倍计算; (2)征收园地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12倍计算; (3)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10倍计算;

(4)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10倍计算; (5)征收未利用地的,按5倍计算。

征收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计算。

3、青苗补助费。征收农用地的青苗补助费,三、四类地区分别定额补助为每亩700元、600元。

4、征收土地的排灌设施开发补偿费,每亩定额补助1500元,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统筹包干使用,主要用于被征地的工程沿线乡(镇)排灌设施的统一开发、恢复,开发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5、有关规费、税费。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缴纳。征收土地的土地用途变更费按现行标准的低限收取,土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2%收取,但不超过每亩800元。 6、耕地开垦费。对征收的耕地,按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7、土地管理费、土地用途变更费、耕地开垦费由建设单位按标准支付给省国土资源厅,按规定使用。

(二)取土坑、弃土(石)用地复垦补助费。对于取土坑、弃土(石)用地,在工程

结束后,工程项目功能性使用部分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其余部分由沿线县(区)政府组织复垦,项目建设单位按如下标准定额补助复垦费。

1、取土坑。取土深度在2米以内的,三、四类地区分别定额补助每亩5800元、5200元;取土深度2米以上3米以内的,三、四类地区分别定额补助每亩8700元、7800元;取土深度在3米以上的,参照征收同类土地的标准进行补偿。取土用地涉及耕地的,另按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2、弃土(石)用地。三、四类地区分别定额补助每亩14000元、12000元。

3、其它费用:取土坑、弃土(石)用地青苗补助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补助标准执行;取土坑、弃土(石)用地按照有关规定征收或减免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费。

(三)临时用地补助费。补助费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每年1400元、1200元,再加青苗补助费,按占用年限计算。青苗补助费按照征收农用地补助标准执行。临时用地管理费由施工单位按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缴纳。

(四)产权归地方所有的线外工程(改移道路、改移沟渠等)用地,按本条(一)款标准所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标准给予补助,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不再办理征地手续。

(五)征收土地过程中房屋拆迁补助。根据房屋结构情况、新旧程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楼房每平方米甲级700元、乙级650元、丙级600元,平(瓦)房每平方米甲级500元、乙级450元、丙级400元,草(披)房每平方米甲级300元、乙级260元、丙级220元,简易房每平方米甲级180元、乙级140元、丙级100元(详见附表一),工业厂房(含设备搬迁)每平方米700元-800元。其他零星附着物按附件二补助标准执行。

五、省交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到的电力、邮电、广播电视等杆线及其他附着物,分别由电力、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迁建,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要贯彻节约办工程的精神,原杆线要充分利用,严格控制拆迁范围。工程建设单位补助复建、迁建费标准见附件三。

六、建设单位缴纳了上述费用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缴纳其它有关费用的,项目建设单位只缴纳中央部分费用,省内部分予以免缴或全额返还。

七、建设单位支付的各项补偿、复垦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属于个人的一定要足额结算给个人,不得截留;不属于个人的,由被征地、被用地单位按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如有违反,要严肃查处。

八、2004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按上述意见执行

关于江苏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细则2005

2006年第二期: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细则发布时间:07-11-2006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2006年3月为确保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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