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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公司法易混淆考点表格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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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公司法易混淆考

点表格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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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公司法》表格复习法

股东人数 有限公司 50人以下(第24条); 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半数发起人在中国有住所(第79条) 500万元(除保险、证券、商业银行外)(第81条) 注册资本最低限3万元(第26条);一人额 有限公司为10万元(第59条) 出资缴纳 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第26条);一人有限公司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第59条)。 出资限制 出资方式 验资 设立程序 设立登记主体 出资责任 设立责任 发起设立: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两 年内缴足;投资公司五年内缴足(第81条); 募集设立:实收股本总额(第81条) 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注册发起设立:书面认足(第84资本的30%(第27条) 条);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第83条)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少与股份总数的35%(第85条)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第27条) 必须经验资机构验资(有限公司第29条;股份公司第90条)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制作 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申请批准募股→公开募股→召开创立大会→登记(第84条) 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董事会(第84条) 同委托的代理人(第30条) 应该出资而没有出资的:有限公司一补缴出资,承担违约责任(第28条);股份公司一补缴出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第94条)。 虚假出资的:设立时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第94条)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 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 股本抽回 公司资本 股权转让 (1)全体股东认缴纳的出资额(第26条); (2)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10万元,须一次缴足(第59条)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第72条)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第72条) (3)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转让股东的股权时,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二十日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第73条) 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95条) (1)超过截止期限未募足股份(第90条); (2)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第92条); (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第92条); (4)公司不能成立 (1)发起设立:全体发起人认购(第81条); (2)募集设立:实收股本总额(第81条) (1)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138条) (2)记名股票,背书转让,受让人姓名、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第140条) (3)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第141条) (4)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一年内不得转让(第142条) (5)高管应申报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所持股份总数的不多于25%;股票上市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第142条) 公司收购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第75条) 股权继承 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自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起诉(第75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76条)

新股发行 转让场所 转让主体限制 公司持有股份 (1)发行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127条) (2)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第128条) (1)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139条) (2)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第145条) (1)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一年内不得转让(第142条) (2)高管应申报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所持股份总数的不多于25%;股票上市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第142条)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大会决议;10日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股东大会决议,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大会决议,不超过已发股份的5%,税后利润支出,1年转让给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股票质押 特殊时段限制 股东资格确认 表决权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第143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第143条) (1)无记名股票股东出席股东 大会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闭会期间将股票交存公司(第103条) (2)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140条) 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准(第33条);记名股票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第131条)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一股一权,同股同权(第104决权,章程规定除外(第条) 43条)

任职限制 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147条) 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1)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2)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商业银行法》第27条)

司法考试公司法易混淆考点表格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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