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管理方面
一百七十、利用公共用水设施转售用水
法律依据:《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一百七十一、擅自接装、改装公共供水设施
法律依据:《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一百七十二、在水表井安装水管管线或穿插其他管道
法律依据:《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一百七十三、在公共供水网上直抽加压
法律依据:《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一百七十四、(将自备水源管道)接通公共供水设施
法律依据:《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一百七十五、(不定期检查、维护)造成公共供水设施损坏或发生供水事故
法律依据:《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一百七十六、擅自拆卸、挪用公共供水设施
法律依据:《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一百七十七、(除紧急需要)擅自动用消火栓
法律依据:《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一百七十八、(在埋设公共供水设施的地面上及两侧安全间距内:50米)修建与供水无关的 建筑物、构筑物或堆物堆料
法律依据:《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一百七十九、(在埋设公共供水设施的地面上及两侧安全间距内)违法(挖坑、取土、植树 、埋杆、倾倒废渣)
法律依据:《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一百八十、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一百八十一、不按燃气经营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一百八十二、(燃气供应企业)不符合燃气经营许可条件要求
法律依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一百八十三、(在燃气供应使用过程中)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
法律依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一百八十四、擅自改动燃气设施
法律依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一百八十五、不按照燃气设施改动许可要求实施作业
法律依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一百八十六、(在燃气设施安全防护间距内)进行违法建设
法律依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一百八十七、(在燃气设施安全防护间距内)进行(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作业
法律依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一百八十八、(在燃气设施安全防护间距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法律依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一百八十九、(在燃气设施安全防护间距内)(堆放物品、种植深根植物)
法律依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一百九十、(在燃气设施安全防护间距内)(涂改、覆盖、移动、拆除、损坏)安全警示标志
法律依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一百九十一、(在燃气设施安全防护间距内)其他危害地下燃气管道安全的活动
法律依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一百九十二、加气站未遵守操作规程并未设专人监护或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法律依据:《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一百九十三、非操作人员进行充气作业
法律依据:《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一百九十四、加气站为其他容器充气
法律依据:《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一百九十五、直接用运输槽车向车辆充气
法律依据:《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一百九十六、在加气站内修车、洗车
法律依据:《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一百九十七、(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用热力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
法律依据:《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一百九十八、私自挪用、改动热力计量仪表极其附件
法律依据:《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一百九十九、私放、取用热力管网软化水
法律依据:《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二百、私自开关热力管网阀门或损坏阀门的铅封
法律依据:《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二百零一、占压、损毁热力管道及其他热力设施
法律依据:《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二百零二、在热力设施用地范围内修建与供热无关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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