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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模拟题(三) 含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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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重整计划的批准。重整计划最终应由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然后才可以执行。 23.【答案】C 【解析】(1)选项AB:因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在本题中,D是恶意持票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进一步转让票据即为无权处分。(2)选项CD:E善意、已付相当对价、票据无任何形式瑕疵,有权主张善意取得票据权利,付款人无权拒绝付款,A、B、C、D等票据债务人均应向其承担票据责任。

24.【答案】D 【解析】(1)选项AB:票据的伪造人和被伪造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2)选项C: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乙公司为票据上的真实签章人,应承担票据义务;(3)选项D:丙公司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享有票据权利。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消灭。(1)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本题选项A为2012年5月21日~2014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甲不享有票据权利;(2)汇票的持票人(见票即付的除外)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本题选项B为2012年6月20日~2014年6月19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乙享有票据权利;(3)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本题中为2013年5月21日~2013年11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丙的票据权利因已过时效而消灭;(4)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本题选项D为2012年5月21日~2014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丁的票据权利因已过时效而消灭。

2.【答案】BC

【解析】根据规定,票据伪造的伪造人是假冒他人名义签章;而票据变造是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因此选项BC属于票据变造的情形。

3.【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汇票的记载事项。根据《票据法》规定:(1)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并不必然导致票据的无效;(2)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3)收款人名称为绝对应记载事项。汇票上的收款人名称,不可以授权补记(支票可以);(4)汇票上的出票日期,为绝对应记载事项。汇票未记载绝对应记载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4.【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相关规定。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因此选项A表述错误;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l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lO00元,因此选项B表述错误。

5.【答案】ABD

【解析】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6.【答案】BC 【解析】(1)选项ABC: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2)选项D: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7.【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应当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形。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1)与外方合资、合作的;(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4)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8.【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包括:(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5)产权转让;(6)资产转让、置换;(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9)资产涉讼;(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9.【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款支付的方式。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款项的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10.【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对竞争的危害程度比纵向垄断协议高,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横向”垄断协议的相关主体是生产或销售链条中同一环节的经营者,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联合抵制交易的协议是“横向”垄断协议,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

11.【答案】AC 【解析】(1)选项A:由于市场份额不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的和绝对的标准,因此,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选项B:《反垄断法》对经营者合法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包括垄断地位)并不视为非法,而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则严加规制;(3)选项C: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属于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依据的因素之一;(4)选项D: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l/2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2.【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经营者集中的情形。本题选项A属于经营者集中的“合并”;选项B属于经营者集中的“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选项D属于“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13.【答案】AB

【解析】合营企业的董事长既可以由中方担任,也可以由外方担任;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14.【答案】BD

【解析】选项B:倾销幅度低于2%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选项D: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即临时反倾销措施“最长为9个月”。

三、案例分析题 1.【答案】

(1)公司的监事会构成不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职工代表,并且其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2)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行为有以下不合法之处:

第一、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而本案中甲公司已超出这一数额 第二、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支出,而不是税前利润

第三、公司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而本案中已超过1年。

(3)甲公司股东大会可以通过为A公司的担保事项,因为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提供担保议案时,该股东不得参与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本题中,接受担保的A公司未参与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9000万股)的半数以上通过

(4)甲公司股东大会不能通过对B公司该担保事项,因为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董事李某无权对乙公司投资生产软件项目决议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本案中,董事李某是C公司的出资人之一,因此在甲公司对C公司的投资项目表决时,李某应回避,不得行使表决权。

董事陈某不应就投资项目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责。因此,陈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2.【答案】

(1)甲享有优先权。根据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P44)

(2)乙无权要求。根据规定,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P43-P44)

(3)丙应当承担。根据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P53)

(4)决议无效。根据规定,改变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P46)

3.【答案】

(1)A甲公司所欠B乙公司的2000万元工程余款不能从秋韵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中全额优先受偿(或答:A甲公司所欠B乙公司的2000万元工程余款不具有优先受偿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建筑工程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优先受偿。但是,该优先受偿权须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约定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B乙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时,距竣工之日已超过1年,故不再享有优先权。

(2)A甲公司所欠B乙公司的500万元垫资款不能从秋韵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中全额优先受偿(或答:A甲公司所欠B乙公司的500万元工程垫资款不具有优先受偿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承包人的工程垫资,若当事人没有约定,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可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优先受偿。但B乙公司主张权利时,距竣工之日已超过1年,故不再享有优先权。

(3)A甲公司所欠C丙银行的2亿元借款本息能够从秋韵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中全额优先受偿。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有抵押担保的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拍卖所得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人受偿。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同一物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登记在后的抵押权得到清偿。C丙银行的抵押权顺位先于D丁公司的抵押权,故应从拍卖款中优先得到全部2亿元的清偿。

(4)B乙公司所欠D丁公司的1亿元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不能从秋韵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中全额优先受偿,只能部分优先受偿。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有抵押担保的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拍卖所得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人受偿。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D丁公司的抵押权顺位低于C丙银行(或答:C丙银行的优先受偿权顺位在前),故应在C丙银行的债权得到满足后,就剩余拍卖款优先受偿。拍卖款为2.7亿元,全额偿还C丙银行的2亿元后,剩下7000万元用于优先清偿D丁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

(5)李某有权解除与B乙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若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6)李某有权要求B乙公司返还110万元房款并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并有权要求造成损失一方赔偿损失。B乙公司恢复原状的方式即是返还购房款。

(7)李某有权要求B乙公司支付110万元惩罚性赔偿金。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若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李某已支付全部房款,故可要求B乙公司支付110万元惩罚性赔偿金。

4.【答案】

(1)乙、丙两公司分别购入甲公司3%股票的行为,应当进行公告。根据规定,投资者之间受同一主体控制的,为一致行动人。而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另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本题中,乙、丙同受A控制,为一致行动人,其持有的甲公司已发行股份合并计算为6%,超过5%,所以此时应当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2)乙公司购入3%股份的行为合法。根据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题目中是在1月5日达到5%,则“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就是1月5日、1月6日、1月7日,则在这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而本案中针对“1月8日至1月9日”间的购买股票行为,此时已经超过3日,是合法的。

(3)乙公司应当发出全面要约收购。根据规定,收购人通过协议收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另外,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所以本题中,乙公司向证监会申请豁免未果,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4)第一,要约价格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收购人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第二,“优惠收购价”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所以对于个别股东进行优惠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5)C有权撤回预受要约。根据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预受要约股东的撤回申请解除对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本题中,收购期限届满是4月13日(3月13日+30天),C在4月8日要求撤回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6)D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本题中,乙公司在1月5日已经持有甲公司股份5%,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而D是乙公司的董事,所以D是内幕信息知情人,D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乙公司1月9日方进行公告,而D的行为发生在1月8日)购买甲公司股票,是内幕交易,不符合规定。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模拟题(三) 含答案解析

22.【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重整计划的批准。重整计划最终应由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然后才可以执行。23.【答案】C【解析】(1)选项AB:因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在本题中,D是恶意持票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进一步转让票据即为无权处分。(2)选项CD:E善意、已付相当对价、票据无任何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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