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三高速公路日照管理处
养护机械管理办法
第—章 总则
第一条 公路机械设备是完成公路修建和养护的主要生产工具,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提高经济效益的手段,是实现施工和养护机械化的物质基础。为切实加强全处养护机械设备的管理工作,改善机械设备的技术状况,保证安全生产,充分发挥机械设备的最佳效能,根据交通部《公路筑养路机械管理制度》和《山东省公路养护机械管理办法》,结合我处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械设备是指构成固定资产的运输起重机械、筑养路机械及生产动力等其它设备。
第三条 机械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设备的装备规划、选购、安装、调试、使用、经营、维护、修理、改造、更新及报废等实行全过程的综合管理,保持设备的完好,改善和提高装备水平和人员素质,促进机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优化配置,充分发挥设备效能。
第四条 机械设备的管理实行管理处以及养护工区二级管理。养护工区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机械设备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械设备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管理处养护科在机械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机械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我处机械设备管理工作规定和设备综合管理过程中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2、负责全处机械设备管理工作,对养护工区设备管理和使用
等方面进行技术指导,确定设备管理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3、加强设备资产管理,严格实施机械设备购置计划,组织购置、验收和分配。并认真办理机械设备购置的批复、调拨、报废、变卖、封存等工作。
4、负责编制、审查机械设备的更新计划和改造方案,负责引进、消化、吸收进口机械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工作。
5、负责推广和采用现代化设备管理方法,积极探索新路子、新办法、新措施,并组织实施。
6、负责组织机械管理、操作人员的业务学习、技术培训工作,做到持证上岗。
7、负责组织机务工作检查,督促机务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8、负责组织做好机械设备的更新改造和节能降耗工作。 第六条 养护工区在机械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对我处机械设备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机械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正确处理使用与维护的关系。
2、负责制定我处机械设备管理规划和岗位职责以及各种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落实。
3、负责编制设备操作保养规程,切实做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不断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
4、负责做好设备的技术档案工作,各种内业资料准确、齐全。 5、负责组织设备管理和驾驶、操作、维修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
6、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制度,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安全生产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7、认真做好单机(单车)核算,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8、按时上报各种机务统计报表,确保数字准确无误。
第三章 机械设备的规划、购置及安装调试
第七条 根据养护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机械设备发展规划和年度购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机械设备的选型应遵循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质量可靠、满足生产、安全使用、便于维护、节约能源和安全环保的原则。机械购置应填报《机械购置申请表》(表二)。
第九条 大型机械设备的购置,必须经过经济技术论证,并报市局批准后择优选购。
第十条 新购置的机械设备,必须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维护工具及备件。及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安装调试和检查验收,写出验收报告及《机械固定资产验收单》(表三),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建立机械技术档案,实行一机(车)一档。同时通知财务部门入固定资产帐。
第四章 机械设备的使用
第十一条 积极推进公路施工和养护机械化作业进程,充分发挥现有机械设备作用,提高机械利用率。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设备操作规程,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做到定人、定机、定岗位职责的“三定”制度,大型机械设备实行机长负责制,多班作业时要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
第十三条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和驾驶。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发生。
第十四条 操作人员必须掌握机械设备的构造、原理和性能,熟悉操作技术,遵守操作规程,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
排除故障,使机械设备经常保持最佳状态。
第十五条 机械设备投入生产后,机长、操作人员应对机械的实际使用情况认真记录,并认真填报《机械使用半月报》(表四)、《机械使用情况月报》(表五)。运输车辆填写行车路单(表一),交工地负责人签字后按时报养护工区,以此考核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养护工区要做好统计考核。
第十六条 例行保养是驾驶员和操作手对机械设备进行预防性的日常维护工作。在使用前、使用过程和工作结束后,应检查机械设备的运行情况,按规定进行紧固、润滑和清洁,严格执行例行保养制度。
第十七条 购置、改造和新安装的机械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鉴定和试运转,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并进行走和期满前的保养。
第十八条 机械设备应按核定负荷作业,不准超负荷运行。一旦发现故障要及时排除,严禁带病运行。
第十九条 在满足我处工程建设和公路养护需要的前提下,可适当开展机械租赁业务,并加强租赁期间的跟踪管理。
第二十条 机械设备的燃澜油和液压油的选用必须符合制造厂规定,并保持清洁,需代用的应符合要求。
第五章 基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养护工区要做好机械设备的产权管理工作,按照机械的使用性能分类管理,建立《机械设备登记表》(表六),确保帐、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应于年底前向市公路局上报《年机械增减情况表》(表七)。
第二十二条 机械设备的折旧费根据市公路局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取,折旧费专款专用,用于机械的购置、更新、改造。
第二十三条 为达到机械设备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服从市公路局对局属各单位机械设备的调拨安排。根据《机械调拨通知单》(表八)办理机械交接和资产转移等事宜。调出机械应保持整机完好,技术档案、随机附件、工具等一并移交,填写《机械交接清单》(表九)。
第二十四条 施工机械的调度,由市局机务科根据现有机械和各施工单位所需机械、类别、数量,按时间、地点、工程量统一调配。出租单位和租用单位双方须按机械设备调度通知单签订机械设备租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机械设备使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定期检测,强制保养,视情修理”的方针,认真做好机械的保养与维修。机械在使用前、工作中、使用结束后,应检查机械的运行情况,按规定进行清洁、润滑、调整、防腐,严格执行保修规程。保养、维修要有详细的原始记录。认真填写《机械维修记录表》(表十)。
第二十六条 机械设备的保养分为例行保养、定期保养(一、二、三级保养)、特殊保养(走合、换季和工地转换前保养三类),进口机械设备应严格按制造厂规定进行。机械设备的修理分为大修、中修、小修三类。
第二十七条 机械设备各级保养、修理计划的编制,应以保养修理间隔周期为主要依据,不得拖保漏保。
第二十八条 加强机械设备配件的管理,根据机械设备使用情况,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合理经济地确定配件的储备数量,做好配件的计划、采购、验收、入库、保管、发放工作,以保证修理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九条 要积极采用维修新技术和新工艺,在保证设备检修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做好设备旧件的修复利用工作。
第三十条 根据养护发展规划和设备技术状况,编制设备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