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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的法律问题及策略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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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第1页 共7页 年金的法律问题及策略思索

2000年,我国出台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方案中首次提出将企业年金进行市场化管理和运作。

2004年至2005年,针对企业年金投资运作,我国相继出台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管理指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企业年金资金管理运作流程》、《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等一系列法规文件。但是,由于企业年金市场化运作和相关法规的出台之间的法律空白,再加上我国多元化的企业年金投资方式,企业年金投资出现了许多问题。下面我们将对企业年金投资运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企业年金投资法律问题分析

法律规定缺乏严谨性无疑加大了企业年金在投资过程中的风险性。我国虽然针对企业年金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在细节问题上的疏忽,企业年金市场还是表现出了不同层次的不稳定性和风险性。

(一)投资比例缺乏限制。

在关于企业年金的各种现行法律中,都缺乏对委托人投资比例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经营不慎,出现亏损或者破产,企业年金的安全性就会受到威胁。2002年,美国能源业巨头——安然公司养老金体系崩溃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出于对公司的信任,许多安然职工都将养老金投到了企业股票当中,但是,因为一直隐藏的债务问题和管理上的原因,安然股价一路狂跌,最后致使公司破产,职工的养老金投资收益灰飞烟灭。我国虽然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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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第2页 共7页 办法》第四十七条中对每一类金融产品的投资比例大体做了限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按市场价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二)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其中,只规定了所要投资的金融产品占总体投资的比例,对企业年金的整体投资比例没有限定,所以并不能从根本上排除企业年金投资的高风险性。

(二)投资风险补偿力度小。 针对企业年金投资风险补偿问题,2006年,中国证监会出台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5%”,但是懂得股票投资和基金投资的人不难发现,以5%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对于投资风险来说只是杯水车薪。因为股票型基金,如果按照这个比例提取需要133年才能达到基金资产净值,货币型基金则需要600年。笔者认为,关于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坚持“双腿走路”,在设立风险准备金的同时,设立盈余准备金,当企业年金的实际回报率过低时,可以先用盈余准备金进行补偿。

(三)投资管理人鱼龙混杂。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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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第3页 共7页 定人数??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规定只对投资管理人的经济实力、员工规模作了详细规定,但是这些都是一些硬指标,而对于企业的软实力,例如从业人员素质、企业的诚信度等并没有做限定。截止到目前,企业年金服务机构有50余家,这中间既有综合类证券公司,又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还包括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投资方式多种多样,投资实力定位模糊不清,大多数企业只是道听途说或者是禁不住基金公司业务员的死缠烂打勉强为之。但是,选择哪一家作为投资管理人直接影响着企业年金投资的收益和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所以企业在选取投资管理人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在选择之前一定要对备选机构的往年业绩、市场规模、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深入了解,最好让备选机构都准备一份投资计划书,企业可以双向结合,进行优中选优。另一方面,还需要法律法规的介入,进一步规范投资管理人的行为。

(四)突如其来的合同风险。

受托人、托管人、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之间委托关系一经确定,就会签订书面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要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要签订账户管理合同,受托人与托管人要签订托管合同,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要签订投资管理合同,各种书面合同条款繁多、关系复杂,一旦一个环节出现问题,一个关系主体违背合同,都会给企业年金的受益人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失。

(五)天生的不公平性。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强制性的,任何企业都必须参加,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但企业年金却是自愿的,有条件的企业才能建立,具有私人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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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的法律问题及策略思索

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年金的法律问题及策略思索2000年,我国出台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方案中首次提出将企业年金进行市场化管理和运作。2004年至2005年,针对企业年金投资运作,我国相继出台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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