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入册评定标准(2020年)
(满分100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及省法院有关规定,制定我市破产管理人入册评定标准,其中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仅限于分支机构本身的条件评分。
一、 律师事务所
(一)执业资格(占40%) 1.机构规模(10分)
机构拥有15名专职律师的,评2分,每增加5名加0.2分,最多不超过4分。机构成立满3年的,评2分,每增加1年加0.2分,最多不超过4分。机构以自购房屋为办公场所且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评1分,超过100平方米的,面积每增加100平方米加0.5分;机构以租赁房屋(租赁期限应为一年以上)为办公场所且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评0.5分,超过100平方米的,面积每增加100平方米加0.3分;最多不超过2分。本项合计最多不超过10分。
2.履职表现(30分)
经向有关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法院业务庭室调查、了解,2017年以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不良执业表现的,如不配合法院审理、调解,唆使当事人上访、闹访、缠访,情节恶劣的,酌情扣分;有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等不良执业记录的,一票否决。
(1)业绩情况
2017年以来,机构办理公司诉讼案件达9件的,评3分,超过9件的,每增加1件加0.5分。本项最多不超过10分。
(2)表彰情况
2017年以来,机构因执业表现优秀,获得地市级表彰的,每次加1分;获得省级表彰的,每次加2分;获得国家级表彰的,每次加3分。在最近一次行业诚信等级评选中,获评3A等级不计分,4A加1分,5A加2分,2A扣1分,1A扣2分。本项最多不超过10分。
(3)执业责任保险缴纳情况
2017年以来,机构执业律师均参加执业责任保险或提取职业风险金的,评10分;机构成立未满三年的,成立以来执业律师均参加执业责任保险或提取职业风险金的,评10分。少一年扣3分,扣完为止。
(二)执业能力(占50%)
1.执业经验(着重考察办理企业破产案件)(35分) 《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曾被指定担任破产(含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清算案件管理人的,评5分,每增加一起
加5分;机构现有执业律师曾受聘于清算组或担任清算组成员,每办理一起企业破产、清算事务的,加5分。本项最多不超过15分。
机构现有执业律师代理破产衍生诉讼的,每一起加0.5分;代理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每一起加0.2分。代理公司清算案件的,未正式进入强制清算程序的,每一起加0.5分;法院裁定进入强制清算程序的,每一起加3分。本项最多不超过10分。
《企业破产法》实施前,机构参与过企业破产案件或政策性破产案件的,评3分,每增加一起加2分。本项最多不超过5分。
2017年以来,机构现有执业律师受聘于政府法律顾问的,每聘一次加0.5分。本项最多不超过5分。
上列各项合计最多不超过35分。但机构现有执业律师如被指定担任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后被债权人申请变更或辞去管理人职务的,上列各项均不得分。
2.发表破产(包括强制清算)方面专著及论文情况(10分)
机构从业人员出版过破产方面专著的,评10分。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过破产方面论文的,每篇评5分。在非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过破产方面论文的,每篇评3分。论文获得地市级奖励的,每篇另加1分;获得省级奖励的,每篇另加2分;获得国家级奖励的,每篇另加3分。本项最多不超过10分。
3.参加破产专题培训情况(5分)
机构从业人员参加过破产专题培训的,每人每次评1分;参加过综合培训涉及破产内容的,每人每次评0.2分。本项最多不超过5分。
(三)问卷调查得分(占10%)
(四)若申报人总得分相同,则按下列项目顺序比较所得分数,分数高者优先:执业经验、履职表现、发表破产方面专著及论文情况、机构规模、问卷调查得分、参加破产专题培训情况。
二、 会计师事务所 (一)执业资格(占55%) 1.机构规模(10分)
机构拥有5名注册会计师的,评1分,每增加1名加0.5分,最多不超过4分。机构成立满3年的,评2分,每增加1年加0.2分,最多不超过4分。机构以自购房屋为办公场所且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评1分,超过100平方米的,面积每增加100平方米加0.5分;机构以租赁房屋(租赁期限应为一年以上)为办公场所且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评0.5分,超过100平方米的,面积每增加100平方米加0.3分;本项合计最多不超过10分。
2.履职表现(45分)
经向有关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法院业务庭室调查、了解,2017年以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不良执业表现的,如不配合法院审理工作,情节恶劣的,酌情扣分;有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等不良执业记录的,一票否决。
(1)业绩情况
2017年以来,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不含验资、年检报告)达15件的,评5分,超过15件的,每增加1件加0.5分。接受司法委托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的,每1件另加0.5分。为企业破产、强制清算案件提供专项审计报告的,每1件另加2分;为破产管理人财务提供审计报告的,每1件另加0.5分。本项最多不超过25分。
(2)综合评价
机构在最近一次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中,列第1-10名的加10分;第11-25名的加8分;第26-50名的加6分。机构属于“泉州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公约”签约单位的,另加5分。本项最多不超过10分。
(3)执业责任保险缴纳情况
2017年以来,机构注册会计师均参加执业责任保险或提取职业风险金的,评10分。机构成立未满三年的,成立以来注册会计师均参加执业责任保险或提取职业风险金的,评10分。少一年扣3分,扣完为止。
(二)执业能力(占35%)
1.执业经验(着重考察办理企业破产案件)(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