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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式换热器产品安全注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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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式换热器产品安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热设备分委会

前 言

板式换热器是近年来迅速兴起的一个行业,其产品具有传热效率高、结构紧凑、重量轻、占地面积小、制造简单、经济实用的特点,是国家重点推广的换热节能产品之一,已经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机械、冶金、电力、仪器和市政供热等领域。板式换热器的设计、制造和操作使用安全性非常重要,直接影响到相关行业的设备运行和安全,但由于其结构独特、压力范围较小,安全性主要是泄露、堵塞和腐蚀问题,故未列入《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监察范围。目前,对板式换热器产品起约束作用的只有国家标准GB16409-1996 《板式换热器》,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形成了行业内生产企业众多、管理混乱、标准实施不力、产品质量有所下降的局面。显然,要提高产品质量、加强行业管理,仅有标准是不够的,还必须建立起有效的质量控制、监督、检查和保障制度,以保证标准的严格执行,逐步达到规范化管理,提高国内板式换热器产品质量的整体水平。根据目前的行业发展状况,特制订本《办法》以加强板式换热器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检查,确保板式换热器产品质量,提高板式换热器行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板式换热器产品安全注册管理办法

1 总则与适用范围 1.1 总则

为加强板式换热器及密封垫片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确保板换热器及其密封垫片的产品质量,根据国家标准GB16409-1996《板式换热器》,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可拆卸式和半焊式板式换热器(以下简称板式换热器)生产制造厂、设备组装厂和相应的密封垫片(以下简称垫片)生产厂,上述企业应按本《办法》取得相应的安全注册证。 1.2.1 板式换热器制造厂

系指具备板片生产手段的制造厂。 1.2.2 板式换热器组装厂

系指不具备板片生产手段,仅依靠外购板片组装成品的企业。 1.2.3 板式换热垫片厂

系指为板式换热器生产垫片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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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申请单元

分板式换热器申请单元和垫片申证单元。 1.3.1 板式换热器申证单元

板式换热器申证单元按类别和单板公称换热面积范围划分。

注册类别 注册级别 单板公称换 ≤0.30 0.3-1.0 热面积(m2) 1.3.2 垫片申证单元 垫片申证单元按材料划分

注册类别 材料 2 工作程序

板式换热器产品安全注册的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测试、审查、批准和发证。 2.1 申请

2.1.1 申请产品安全注册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b.企业的申证产品必须满足国家标准GB16409-1996 《板式换热器》的要求; c.申证产品必须具备有效的图样和技术文件; d.企业必须具备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附件一);

e.企业必须具备能够保证其申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测试手段及场地等(附件二)。

2.1.2 凡符合2.1.1 规定的企业可根据《办法》向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容标委”)提交申请书一式五份。

2.1.3 已经按本《办法》取得产品安全注册证的企业,申请增加申证单元时,也应向“容标委”提交申请书,在产品安全注册证书的有效期内,重点审查与新增申证单元有关的部分,但安全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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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 - 垫片式板式换热器 A1 A2 A3 B类 - 半焊式板式换热器 B1 B2 B3 >1.0 ≤0.30 0.3-1.0 >1.0 I类 各种橡胶 II类 其它材料 2.2 受理

2.2.1 自收到企业的申请书之日起15日以内“容标委”按本《办法》完成初审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批复,并通知申请企业和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热设备分委员会(以下简称“换热分委会”),逾期则视同受理。

2.2.2 受理批复下达后,申请企业必须完成自查报告并提交“换热分委会”,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企业概况介绍;

b.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行状况; c.有关标准的执行情况; d.申证单元包含的产品系列; e.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2.2.3“换热分委会”自收到申请企业自报告之日起,应在6个月内完成对申请企业的审查工作。由于申请企业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审查的,受理批复自行失效。 2.3 产品测试和审查 2.3.1 产品测试 2.3.1.1 产品抽样

a.抽样由“换热分委会”认可的检测单位负责,抽样采用随机方式进行,从企业申报的属于同一申证单元的所有合格产品中进行抽样;

b.抽取的样品应当场加封,贴上审查封条;

c.样机的启封由抽样单位负责,启封时应核对封样单、封条、样机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2.3.1.2

a.检测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样机(或样品)的检测工作,并提供检测报告; b.检测项目按申请书中的规定逐项进行。 2.3.2 审查

2.3.2.1 审查内容:

a.听取申请企业的自查报告;

b.审查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行状况,对已取得ISO9000系列认证的企业,仅检查其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状况;

c.近年来用户反馈意见和处理情况; b.检查必要的生产手段和技术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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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近3-5年内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 2.3.2.2 审查时间

一个申证单元为2-3天,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增加1-2天。 2.3.2.3 审查意见

审查组在完成审查后,应根据审查内容和申证单元样机(或样品)的检测结果,提审查意见。 2.4 评审结论

2.4.1 “换热分委会”根据申证单元样机(或样品)的检测结果和审查意见,对申请企业作出评审结论并通知企业。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暂不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 a.具备条件:

申请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满足本《办法》附件一的要求; 申请企业具备本《办法》附件二提出的基本条件; 产品抽样检测结果合格。 b.基本具备条件:

申请企业基本满足a条的要求,但存在经短期整改后可以解决的一般性问题。 c.暂不具备条件:

存在一项或一项以上经短期整改后可以解决的关键性问题,但其余部分基本满足a条的要求。 d.不具备条件:

申请企业的产品抽样检测结果或质量保证体系或生产条件存在严重问题。 2.4.2. 评审结论处理

评审结论为具备条件的,即为最终评审结论。

评审结论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企业必须在审查组规定的时间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形成整改报告,提交审查组。审查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并将确认意见报“换热分委会”,由“换热分委会”作出最终评审结论。

评审结论为暂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企业应在审查组规定的期限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审查组提出整报告。整改完成后,审查组应重新对申请企业进行一次复查,并将复审意见报“换热分委会”,由“换热分委会”作出最终评结论。对于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申请企业,其评审结论按不具备条件处理。 评审结论为不具备条件的,建议“容标委”在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产品安全注册申请。 2.5 批准

“换热分委会”将申请企业的最终评审结论及相关文件一式五份上报“容标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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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证

2.6.1 “容标委”对“换热分委会”上报的最终评审结论等相关文件进行审批,对审批合格的申请企业颁发《板式换热器产品安全注册证》(一式六份),格式见附件三,以下简称《安全注册证》),并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2.6.3 已取得《安全注册证》的企业在申请增加申证单元时,应将原安全注册证交还“容标委”后再领取新证。 3 换证 3.1 换证申请

企业应在《安全注册证》有效期满前三至六个月,向“容标委”提交更换安全注册证的申请报告,“容标委”需对企业的申请报告进初审,初审合格后通知“换热分委会”在二个月内对企业进行审查。 3.2 换证基本要求

企业应认真对在《安全注册证》有效期内与产品制造、组装有关的情况进行总结,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a.五年来企业生产条件(人员,设备等)的变动情况; b.五年来产品制造、组装质量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办法。 c.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行状况。 d.标准规范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3.3 换证审查

审查组可按本《办法》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着重审查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状况和产品质量,并提交审查意见。 3.4 换证批准

“换热分委会”根据样机(或样品)检测结果和审查意见作出评审结论后,对符合换证条件的企业上报“容标委”,并按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换证手续,并换发安全注册证书;对不符合换证条件的企业按本《办法》第二章第四节的相应条款处理。 3.5 延期申请

对于逾期提出更换《安全注册证》申请或换证审查未通过的企业,经“容标委”确认,停止其《安全注册证》;企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安全注册证》的使用期限,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至六个月内向“容标委”提出申请,企业在取得“容标委”的书面同意后,应同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但延长期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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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式换热器产品安全注册管理办法

板式换热器产品安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热设备分委会前言板式换热器是近年来迅速兴起的一个行业,其产品具有传热效率高、结构紧凑、重量轻、占地面积小、制造简单、经济实用的特点,是国家重点推广的换热节能产品之一,已经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机械、冶金、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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