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不予受理通知书
地税减不受〔 〕 号
(申请人)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减免税(审批/备案)资料,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具体理由如下: 1. ; 2. ; 3. 。
地方税务机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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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告知事项:你(单位)若不服本决定,可以在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向 地方税务局或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随减免税资料流转归入减免税管理档案。
附件1-5:
减免税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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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务局:
按照《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襄樊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工作规程》的规定,我局(分局)对 (申请人) 申请的减免税事项进行了调查,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近三年的税款缴纳情况; 三、申请人的减免税事由是否真实。
地方税务机关(章) 调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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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6:
减免税审查意见书
申请人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14—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审 查 意 见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