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知识产权的概念及权利类型。
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2分) 具体包括:
(1)着作权(含邻接权)(1分);(2)专利权(l分);(3)商标权(1分)。 简述知识产权的性质。
(1)知识产权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2)知识产权具有权利本体的私权性。 (3)知识产权具有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 简述知识产权专有性。
(1)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品; (2)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1分) 简述知识产权的时间性。2
知识产权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权利,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权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 简述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是指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除签订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 简述地理标志权的特征。
(1)地理标志权不具有个体专有的独占性。 (2)地理标志权不具有时间性。 (3)地理标志权不具有可转让性。
简要说明作者须具备的条件。
(1)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自然人,即通过自己掌握的技巧、方法直接创作反映自己的创作个性及特点的人。 (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 (3)作者通过创作产生了符合着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简述着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以及作品类别。
我国《着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我国现行《着作权法》第3条将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分为9类: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没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 简述着作人身权的内容。
(1)发表权,即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2分)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1分)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1分)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1分) 简述侵犯着作权的民事责任。
停止侵权,即责令正在侵害他人着作权的行为立即停止;
赔偿损失,即责令侵权行为人以自己的财产弥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
消除影响,即责令侵权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以消除对权利人或作品的不良影响; 公开赔礼道歉,即责令侵权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向受害人公开承认错误,表示歉意。
简述我国《着作权法》规定的职务作品的种类及权利归属规则。
(1)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的着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着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着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简述职务作品的作者仅享有署名权的情形。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着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简要说明合作作品着作权的归属及行使规则。
(1)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2)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着作权,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着作权。
(3)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着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简述汇编作品与合作作品的区别。
(1)汇编作品的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创作合意,而合作作品要求各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3分) (2)汇编作品的各作者的成果是可以区分的,而合作作品以合作者的共同名义发表。(2分) 简述委托作品的概念及其着作权归属。
委托作品是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由作者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
我国《着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
简要说明我国如何确定着作权侵权赔偿数额。
侵犯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踣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拫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简答邻接权的概念及其种类。
邻接权是指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者权;出版者权。
简述表演者权的内容。2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2)保护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答出5点即可) 简述我国着作权法中为教学与科研目的合理使用的条件。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这种合理使用的目的一定是非营利目的,带有营利性的培训等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简述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2009年4月考过)
(着作权集体管理:着作权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着作权、邻接权的制度。) 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
(1)与使用者订立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2分) (2)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1分) (3)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1分)
(4)进行涉及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1分)
简要说明发明的概念及种类。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我国《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有两种,即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产品发明是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的技术方案。方法发明是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 简述专利申请日的概念及其确定原则。 专利申请日,也称关键日,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专利申请受理代办处收到完整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 专利申请日的确定:
(1)专利申请文件是通过邮局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但邮件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明的外,以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为专利申请文件的递交日,并以此日为申请日。(2分) (2)专利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日。(2分) 简要说明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简述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善良风尚的发明创造。
(2)违法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简述专利权宣告无效决定的法律效力。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简要说明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2 (1)一事不再理的效力。
(2)追溯力。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的全部或者部分即视为自始不存在。 (3)对世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和一般公众均有约束力。 简答发明专利应满足的实质条件。 依据我国《专利法》,发明专利需满足的实质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布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比较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对创造性要求的不同。
同现有技术相比,对于发明专利,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进步;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两种专利的创造性区别在于“实质性特点”是否突出以及“进步”是否显着。 简述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享有的独占实施权的内容。
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进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的专有权利。 简述我国专利法中外观设计的定义。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简要说明我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1分)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1分)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1分)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1分)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己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