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湖南省乡镇企业局
湖南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及物流业发展的意见 》(湘政发[2010]2号),参照农业部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 (农经发[2010]11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加工、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各项经营指标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经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认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考核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汰劣的原则。 2 / 3
第四条 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享受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五大产业链建设,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湘政发[2005]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及物流业发展的意见 》 (湘政发[2010]2号)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 》规定的扶持政策及其它有关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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