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本规定未规定的,适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公安警务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铁路、民航、森林等公安机关管辖的专业派出所在本辖区范围内参照执行本规定。
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在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本辖区内被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7查。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较大伤亡或者财产较大损失的单位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监督检查重点的界定标准由设区市公安机关根据实际自行制定.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同时,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工作。责任(社)区民警结合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内容和责任(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考评范围。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辖区内监督管理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重大节日、火灾多发季节以及较大规模的群众性活动应当组织专项检查;
(二)依法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及公安消防机构报告一次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三)督促和指导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
(四)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规定参与辖区内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五)每半年,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案件办理等工作报表上报公安消防机构。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公开消防监督执法的制度、程序。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参加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业务培训,取得消防监督执法资格.
相关消防业务知识和技能更新培训的内容和时间,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下列消防监督业务档案: (一)监督管理单位消防安全档案; (二)消防监督检查档案; (三)消防行政案件档案。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二)被检查单位或者场所的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材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被检查单位或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四)居(村)民防火公约的制定、落实情况,柴草垛堆放情况,用火、用电情况,重点防火期防火宣传和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