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有效控制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证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有效监控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操作程序和基本素质要求,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及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营口浩通矿业有限公司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3.适用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3.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3.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3.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5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订)
4.术语:
4.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4.2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包括从事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人员。同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驾驶、锅炉、压力容器等作业人员也纳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5、职责
5.1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台帐管理。 5.2 特种作业人员所在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5.3安全部为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复审的归口管理单位。 6.从事特种作业人员条件
6.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6.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6.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6.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6.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6.5.1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6.1、6.2、6.4和6.5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7.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
7.1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
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7.2根据工厂全员安全培训要求,特殊工种人员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上岗前仍需经过工厂上岗培训。
7.3参加培训、考核、取证的特殊工种人员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种人员。
7.4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8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
8.1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加强培训和实行定期复审, 凡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三年进行一次复审.
8.2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8.3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8.3.1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8.4复审前(在期满前60日)内由工厂各部门将本部门从事特殊作业人员的名单报安全部。复审内容为:
8.4.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8.4.2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8.4.3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8.5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质监、安监部门(包括厂内、厂外)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根据规定,有属于被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形的;
(七)根据规定,有属于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形的。
9.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9.1 凡特种作业人员,应由所在部门核准,报人力资源
部门批准,安全部备案,对需外出学习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由安全部报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及技术考核。
9.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严格按照本工种作业安全技术规程操作,并随身携带《操作证》,接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9.3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规定,一经发现违章,除教育外并在操作证上记录。
9.4对于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部和所在部门,根据事故情节,有权停止其特种作业并扣证1--12个月,记入操作证.对情节严重者,报请市质监、安监局批准,可调销操作证;也可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5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特种作业人员,所在车间应给予奖励,并上报安全部,记入操作证。
9.6特种作业人员从发现患有本工种禁忌症时起,即停止特种作业,由人力资源部门调离原工种岗位。
9.7凡无证操作者一律按严重违章处罚。
9.8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9.9人力资源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实施台帐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体检资料的建档归档管理。
10特种设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