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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2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精编讲义第一章(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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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2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

经济法》精编讲义第一章(5)

第五节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简称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因实施了违法行为,侵害了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而应受到的经济法上的制裁。

经济法主体在行使职权和权利,实施调制行为或对策行为的过程中,也要承担一定的职责和义务,如果违反了法定的职责和义务,就要依法承担经济法责任。因此,经济法责任问题既是经济法总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经济法制度实施方面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经济法责任的分类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其中,法律门类的标准和法律主体的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第一,依据法律门类的标准,根据经济法主体违反的经济法的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两类:即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和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

上述两类法律责任,依据违反的具体法律部门的不同,还可以作进一步的划分。例如,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可以分为财政法律责任、税收法律责任、金融法律责任、计划法律责任等,同时,每类责任又可以再作出进一步的细分。例如,财政法律责任,可以再分为预算法律责任、国债法律责任等;而金融法律责任,则可以再分为银行法律责任、证券法律责任等。上述各类责任是违反相应的调控法律责任而应承担的违法后果,因此,与传统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是不同的。

第二,依据法律主体的标准,根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法律责任以及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法律责任等。

上述各类主体的法律责任,也可以作进一步的划分。由于在经济法领域,不同的经济法主体享有不同的职权或权利,履行不同的职责或义务,因此,各类主体在违反不同的经济法规范的情况下,可能承担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例如,虽然都是调控主体,三计划主体、征税主体、中央银行等所承担的经济法责任可能在依据、类型等方面各不相同;虽然同为市场主体,但纳税主体、竞争主体等所承担的经济法责任也存在诸多不同。在经济法主体呈现“多面性”的情况下,主体的责任与主体所从事的行为直接相关,并可能会因违反不同的法尔承担不同的责任。

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殊性 (一)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有其独立性。一般认为,经济法是为解决现代问题而产生的高层次的法,因而它必然要以传统部门法的发展为基础,必然要与之存在密切的关联,人为地割断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是不对的。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经济法没有自己的责任形式,也不意味着经济法主体的责任只是传统部门法各类责任的简单相加或随机综合。

事实上,经济法主体的责任同其他部门法主体的责任有着明显的不同。例如,同民事责任相比,由于经济法上的调控与规制主体与市场主体并非处于同一层面,而是各自负有不同的职责和义务,因而它们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必然与平等的民事主体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很大区别,并且,不同类别的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有很大的差别,而民事主体所承担的民事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则一般是无差别的。

其实,经济法与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一样,都是重要的部门法,违反上述不同的部门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当然也是不同的。因此,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也就应当有自己独立的责任,或者说,经济法责任在整个责任体系中,应当有其独立的地位。

(二) 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1. 责任承担上的双重性

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双重性,是指其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其中,“本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此即经济法责任;而“他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可能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因而不属于经济法责任。

在我国现行立法中,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对调控机关或规制主体本身的责任一般不直接作出规定,而往往是通过对调控主体或规制主体的相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规定来体现。这主要是因为经济法上的调控或规制一般更具有抽象行为的特征,而且是具有普遍的执行力的;同时,调控主体或规制主体在保障公共利益方面负有重要责任,需要持续地对社会公众负责,因而往往很难追究相关机关的直接责任,特别是民事的或刑事的责任。于是,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就往往成为代其承担责任的具体形式。 2. 责任承担上的非单一性

同上述的双重性特征密切相关,经济法主体在责任承担上具有“非单一性”的特征。即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往往较重,表现为存在着多种责任的竞合。这主要是因为经济法主体的违法行为不仅会侵害具体的个体利益,而且还会侵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经济法主体往往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且还可能受到刑事制裁,这也是为什么在形式意义的经济法中往往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的重要原因。从中外经济法的具体立法来看,在税法、金融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立法中,都可能有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

上述承担责任的双重性或非单一性,与法律责任的社会性有关。由于经济法上的法律责任制度与其所保护的社会公益密切相关,因而经济法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是站在全社会的高度上的,既然经济法主体的违法行为不仅可能侵害第三人的利益,而且还会侵害社会公益,如宏观调控不当,就可能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很大的损害;如果市场规制不当,则可能会严重损害市场秩序。因此,经济法主体的违法责任应当比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规定更加严格。其责任承担的目标、内容、方式,不仅有经济性的,而且有社会性的;不仅有补偿性的,而且还有惩罚性的。

3. 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

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因而经济法责任也具有突出的经济性,主要体现为经济性责任。在传统的法律制度中,经济性质责任被分散到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中,但其共有的经济性往往被忽视。在经济法上,尤其应当关注责任的经济性,因为经济法主要是通过引导人们的趋利避害的行为来实现其调整目标的,经济性责任能够在规范人们的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并确保经济法的实效。 三、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

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多种具体类型。

首先,按照承责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调控和规制主体的责任以及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责任。同时,上述责任也可以细分为国家责任、企业责任、社团责任、个人责任等。

其次,按照追究责任的目的,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这种分类在许多部门法领域的可以适用。例如,民法上的损害赔偿、税法上的滞纳金等,一般都被看作是赔偿性或称补偿性责任的形式;而财产罚、自有罚、剩余罚等,无论是侧重于物质还是侧重于精神,无论是体现为传统的刑罚还是行政罚,抑或新型的某种“罚”,往往会被看作惩罚性责任的形式。同理,经济法主体可能承担的诸多责任,既可能是对私人主体和公共主体损失的一种补偿,也可能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一种惩罚。因此,赔偿性责任并非都是民事责任,惩罚性责任也并非都是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最后,依据责任的性质,还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或称为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由于明确责任的重要目的在于“定纷止争”,而各类纷争实际上都与一定的利益相关联,要使法律保护的利益不受侵害,就必须注意经济上的补偿或惩处。因此,在许多法律制度中,罚款、罚金、没收财产等经济性责任的追究较为普遍,经济法的立法中也有大量的罚款规定。此外,非经济性的责任也很重要,如政治性责任、社会性责任、道义性责任等,如果体现在经济法的具体立法上,则同样属于经济法责任。 通过上述对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的介绍,可以看到:法律责任的分类标准是多方面的,并非只是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这“三大责任”。不同类型的责任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交叉和内在关联,各个不同的部门法可能只是对某类责任形式更为侧重,但未必意味着要排除其他的责任类型。无论是赔偿性的还是惩罚性的责任,无论是经济性的还是飞经济性的责任,同样可能体现或贯穿于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多个部门法的责任体系中。

例如,从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的分类来看,在违反民法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中,损害赔偿就具有赔偿性或称补偿性,而惩罚性的违约金则具有惩罚性;在违反行政法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国家赔偿就具有补偿性,而罚款则具有惩罚性。

此外,经济性责任与非经济性责任的分类,也可以适用于诸多部门法。例如,在违反民法所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中,经济性的责任可以是损害赔偿、违约金等形式,而非经济性的责任则可以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在违反行政法所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中,经济性的责任可以是罚款、没收财产等,非经济性的责任形式则可以是记过、开除等;在违反刑法所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中,所受的自由罚是非经济性的责任,而所受的财产罚则是经济性的责任等。当然,经济性责任同非经济性责任也存在内在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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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2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精编讲义第一章(5)第五节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简称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因实施了违法行为,侵害了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而应受到的经济法上的制裁。经济法主体在行使职权和权利,实施调制行为或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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