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在全区各级各类学校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实施
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文字号】内教办字[2009]112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9.09.09 【实施日期】2009.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在全区各级各类学校进一步加
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教办字〔2009〕112号)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指示精神和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国家民委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主题活动的通知(教思政〔2009〕1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教育系统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工作,扎实有效地做好民族团结工作,我厅制定了《关于在全区各级各类学校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积极开 1 / 3
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活动开展情况于9月22日前报自治区教育厅高校思想政
治与学生工作处。
联系人:刘惠,联系电话:0471-6203745,传真:0471-6936738,Email:liuhui96805@126.com。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在全区各级各类学校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
二00九年九月九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在全区各级
各类学校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
(2009年9月9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意见》要求以及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国家民委召开的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加强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加快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按照全区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总体安排,现就在全区各级各类学校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2 / 3
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成立最早的以蒙古族为主体,汉族为多数,由鄂伦春、鄂温克、
达斡尔、满、回、朝等55个少数民族组成的少数民族自治区。我区地处祖国的北部边疆,横跨东北、华北、西北,内与黑龙江、河北、宁夏等八个省区毗邻,北与俄罗斯、蒙古国接壤,边境线长达4200多公里。正是因为这样的区情和区域位置,我们更不仅要清楚地意识到做好“国家重要的能源基地”、“生态屏障”、“对外开放前沿”等工作对国家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的重要性,还必须在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等关系中华民族最高利益的问题上作出应有的贡献。
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民族宗教政策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是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需要,是巩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成果、开创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新局面的需要,是凝聚全民族力量、应对激烈国际竞争的需要,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需要。各地各高校结合当前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开展,以实际行动喜迎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广泛开展以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为主题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指导思想
高举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各民族大团结的旗帜,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教育系统广大师生员工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坚持“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事不做”,使广大青少年树立正确的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继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定自觉地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定自觉地促进改革发展和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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