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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类共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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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类 共1项 序 号 1 行政权力编码 78668602—3-001000 行政权力名称 房屋所有权登记 实施主体 泸州市江阳区房地产监理所(法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六十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行政权力依据 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2.《房屋登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第一款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二条、《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六条、发改价格[2008]924号 一、房屋产权管理收费 (一)房屋登记费 1、住房登记费 80元\\件 2、非住房房屋登记费 550元\\件 收费标准 注: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房屋查封、注销、登记机关失误更正登记免收登记费。 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减半收取登记费。

(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10元\\本 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每增加一本证书和申请补办收取 二、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一)房地产转让手续费 1、住房 (1)、新建商品住房 3元\\平方米 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减半收取 (2)、存量住房 6元\\平方米 2、非住房 成交价的1.5% (二)赠与手续费 房价的1 % (三)置换、兼并或合并、作价入股等 评估价的0.7% (四)国企改革房地产权属转移 评估价的0.5% (五)房屋租赁手续费 1、住房 100元套/次 2、非住房 租金总额的1.5% 三、房地产非住房抵押手续费 抵押价值的1.6‰ 四、测绘费 1、1:500房产平面图 每方格180元 2、1:200房产分户平面图 0.8元\\平方米 受理条件 办理部门 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服务表格 监督电话 泸州市江阳区房地产监理所 泸州市江阳区房地产监理所(康宁路4号园1号楼) (0830)3190219 (0830)3123550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常见问题解答

相对人 维权渠道 1. 在60日内依法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或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投诉。

行政确认类共1项

行政确认类共1项序号1行政权力编码78668602—3-001000行政权力名称房屋所有权登记实施主体泸州市江阳区房地产监理所(法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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