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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数据差异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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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数据差异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目前,国际贸易中存在巨大的统计数据差异问题。例 如:1996年,美国公布与中国的贸易逆差是395亿美元, 而中国公布的同期对美国的贸易逆差却只有105亿美元, 这两个数字相差290亿美元,相差三倍之多。2009年,中 美双方贸易统计差异己经高达900亿美元①。然而,进口国 与出口国公布的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不仅是发展中国家才有 的问题,在发达国家之间也非常普遍。例如,从1989年开 始,美国就放弃了跟踪记录向加拿大出口的努力,现在只 采用加拿大提供的从美国进口的数据。在此之前,与加拿 大提供的从美国进口的数据相比,美国向加拿大出口的数 据低报了 10%之多②。

一、国际贸易数据差异造成的不利影响

(一)成为贸易保护主义和贸易摩擦的重要诱因

经济学家们早己认识到,对微观经济竞争力和宏观经 济失衡来说,双边贸易逆差是一个引人误入歧途的指标。 然而,专家们的反对并未阻止双边贸易逆差成为美国与东 亚发生贸易纠纷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双边贸易逆差对于 贸易政策确有影响,因此,当然要解决准确度量双边贸易 逆差的技术问题③。尤其是对我国而言,随着出口导向经 济和欧美主要经济体增长乏力,2009年后,我国在传统国 际贸易救济措施方面遭受的贸易摩擦有所减少,但从相对 数量而言形势依然严峻④。为了有效解决国际贸易摩擦, 我国己经建立起了一套应对机制。其中,商务部等政府机 构与行业组织居于主导的中心地位,海关则主要负责提供 统计数据、进出口商品监测预警以及执行进出口限制措施 等工作,但在近些年发生的一些有影响力的国际贸易摩擦 中,海关不仅屡次从幕后走向前台,成为国际贸易摩擦的 主要议题,甚至其自身还成为解决摩擦的一种有效途径。 而通过分析,与我国贸易摩擦最多的地区和国家,我们可 以发现诸如美国、欧盟都是与中国贸易逆差较大的国家⑤。 我国己经进入了贸易摩擦的高峰期,贸易摩擦己经成为我 国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二)容易导致对我国外贸发展形势做出误判

海关公布的2013年4月出口同比增长14.7%。台湾报 告,4月份从大陆进口量下跌2.7%,但是海关总署公布的 统计数据对台湾出口飙升49.2%,大陆向台湾出口数据和 台湾从大陆进口数据相差50个百分点。于此相同,韩国公 布4月份从中国进口只有50亿美元,较中国公布向韩国出 口数据77亿美元足足少了近四成。据海关数据显示,2013 年前4个月,内地与香港双边贸易增长66%。仅在3月份, 内地对香港出口就增长了 92. 9%,创造了从1995年3月以 来的最高增速。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在发布会上给出了两 点解释:香港地区作为自由港,历来都是内地进出口货物 的主要周转地;有不少跨国公司,都把它在全球的物流配 送和分拨中心设在了这里。而事实上,2012年以来,中国 的贸易数据的月度波动幅度就比较大。2012年4月份外贸 减速,5月份出人意料大反弹,随后的7、8月外贸增速几 近零增长,9、10月出口明显改善,11月出口增速又高位 下滑。出口数据“虚增”不仅导致海关对外贸发展分析产 生误判,也影响到国家对宏观经济发展形势的判断出现 偏差⑥。

海关总署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2013年第一季度 进出口情况发布会上,回答央视记者的提问时表示,今年 一季度我国进出口增速达13.4% ’显著高于去年全年增速 6.2%,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国民经济发展向好的态势基本 确立。同时表示,去年第四季度国家发改委批复了总额约 7万亿元的投资项目,重点涉及轨道交通、公路、机场等 基建项目建设。银行的中长期贷款投放也明显增加,我国 经济呈现了企稳回升的态势。此外,我国制造业采购经理 人指数连续6个月保持在50以上,经济向好的迹象较为明 显⑦。而4月11日,海关总署就在官网上发表更正声明。 声明称,有关国家发改委批复7万亿元投资项目一事,是 “转引自网络上的相关报道,并无依据,应予以更正。”在 声明中表示:向媒体和广大受众造成的困惑深表歉意。

因此,长期存在的国际贸易数据差异问题,使海关系 统在公布外贸数据时产生了麻痹心理,往往忽略对贸易国

数据的关注,致使对整体形势产生误判。

二、国际贸易数据差异产生的原因

(一)现行国际贸易统计体系是根源

目前,全球的贸易统计数据主要来自联合国,而联合 国的数据又依赖于各个成员国公布的贸易统计数据,这样 就造成了 A国说他向B国出口的商品与服务的价值与B国 所说的他从A国进口的数据不一致。进口国与出口国公布 的这些差异不仅仅是发展中国家才有的问题,在发达国家 之间这种差异也非常普遍。例如前文所说,从1989年开 始,美国就放弃了跟踪记录向加拿大出口的努力,现在美 国只用加拿大提供的从美国进口的数据了。在此之前,与 加拿大的从美国进口的数据相比,美国向加拿大出口的数 据低报了 10%还多。这也说明了一个一般原则:由于进口 国要对进口的商品征收关税,所以要精确地记录进口,因 而进口国收集的数据通常都被认为比出口国收集的数据要 准确。但是,前提是各贸易国之间都遵守国际贸易规则, 坚持公平公正贸易,而非恶意欺诈。

与此同时,上述情况也暴露了联合国的数据存在两个 致命的问题:一是进口国和出口国的信息不相同;二是学 术研究中难辨真伪,需要对数据进行再核实,造成联合国 数据使用昂贵。因此,为解决上述问题,发达国家做出了 一些努力。例如:加拿大统计局的世界贸易数据库(WT- DB)在使用联合国提供的数据时,对从A国出口到B国的 每一项产品的价值只采用其中一个数据⑧。

(二)贸易国统计口径不同是重要原因

目前,不只是美国和中国、美国和加拿大等存在贸易 统计数据不一致的问题,在印度尼西亚和新加坡、马来西 亚和新加坡等国际贸易中依然存在上述情况。随着东南亚 国家经济上的飞速增长,对美国与东南亚国家的贸易数据 差异越来越大,进行准确的计量变得越来越重要。而与东 南亚贸易不同的是,美国公布的与中国的贸易逆差比我国 公布的贸易顺差多,一个主要的原因是美国将经香港转口 到美国的产品算入了我国的贸易总额中。但是,按照国际 贸易惯例,香港在海关事务方面是与中国完全独立的实体, 在国际贸易中要进行独立的出口核算。

当前,因为中美贸易的官方统计采用不同的贸易统计 标准进行衡量,需要经过一系列的修正才能达到可比性。 在统计范围上,美方采用总贸易制,以国境作为统计界限, 对进入美国境内存入自由贸易区和保税仓库的货物均列入 统计,而中方采取专门贸易制,以关境作为统计界限,存 入保税仓库的货物不作为统计,因此造成美方统计范围略 大于我方,使美方“逆差”加剧。同时,香港作为中美贸 易中的一个特殊港口,其转口贸易及转口增加值进一步加 剧了中美贸易不平衡的数额。这是由于香港作为一个特殊 的港口,中美两国贸易的很大一部分是经香港转口而完成。 因此也造成美中两国统计的双边贸易差额数据都是不准确 的。美方在进口方面,因忽视转口和转口增加值而高估了 从中国的进口,在出口方面却把经由香港转口到中国的出 口统计为对香港的出口;中方在出口方面,由于不能确定 货物转口到香港后的目的地,无法将经由香港转口最后运 抵美国的所有产品记入对美国的出口,因而也低估了美国 对中国的出口⑨。

(三)国际计量体系放大了数据差异

对我国这样的资源进口大国来说,贸易的准确计量不 仅

仅是统计学问题,更涉及巨大的国家利益。例如2012 年,我国能源和资源型产品进口量不断增加,其中进口原 油27亿吨,同比增长6.8%,进口铁矿砂7.4亿吨,同比 增长8.4%,进口煤炭2.9亿吨,同比增长29.8%,进口 大豆0.58亿吨,同比增长11.2%,同比增加11.2%。对我 国而言,如此巨大的资源进口量,如果存在与贸易国的数 据差异,就会造成贸易结算时的巨大争议。而这个问题, 也己经引起了国内媒体的注意。仅2012年就有多家国内媒 体报道进口资源数量与资源出口国提供的数量不一致的问 题,甚至被某些媒体称为对中国的贸易欺诈,民间对立情 绪的积累,为我国外贸健康发展埋下了隐患,长此以往最 终损害的也将是我国经济社会良好的发展态势。

目前,世界各国均己建立了不同程度的量传体系,由 国家最高计量标准层层传递到使用的企业,而国家之间的 计量标准通过与国际计量局进行数据比对不断修正数据误 差。这样就造成受测量水平、环境、海拔、温湿度等因素 影响,任何数据的测量都有误差,测量也只能无限的接近 真值而不可能得到真值。例如:目前国际上普遍在用的动 态电子地磅允许误差范围为±3%,静态电子地磅允许误差 为±1.5%。因此,如果资源出口国卖出1000万吨的铁矿 石的话,资源进口国用动态电子地磅称重范围在1030万吨 至970万吨皆属于误差允许范围;资源进口国用静态电子 地磅称重范围在1015万吨至985万吨皆属于误差允许范 围。这也是大宗散装货物(主要是资源、能源类产品)产 生进口国与出口国重量等计量数据不一致的重要原因。

三、相关建议及对策分析

(一)发挥海关统计预警职能,形成部门间合力

就海关统计数据以及进出口预警系统而言,对于防范 与预警国外“两反一保”的作用是非常有价值的,但目前 海关统计的数据分析主要是形成专报,报送相关的政府部 门,由后者再进行二次加工处理,并不直接与进出口第一 线的企业相互对接,也缺乏这样的一个成熟平台。2011年 以来广州、南京等海关相继查获大量进口美国冻鸡走私案 件,企业采取直接伪造原产地证书或低报价格的方式,从 而逃避“双反”税的征收,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而海关针 对低报价格的货物,是有权进行海关估价的,但WTO估价 协议规定“估价的行为不应用于反倾销”这种情况使得 海关执法陷入两难。这种局面深层次的原因就在于作为执 行部门的海关与作为决策部门的商务部门之间未能良好沟 通,缺乏对一项国际贸易摩擦措施的评估研究与跟踪评价机 制,出现了各自为政的现象,结果造成一线执法部门海关工 作的被动。由此可见,虽然说我国海关在反倾销应对机制中 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也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海关在其中不 仅不是主角,甚至也不是配角,而是类似于一种在提供支持 的辅助地位⑩。因此,有必要从国家层面整合海关总署、商 务部等相关部门的职能,构建更加顺畅的沟通交流机制,形 成统一管理、执法联动、迅速响应的外贸政策和组织平台, 着力解决国际贸易数据差异较大等相关问题。

(二)充分发挥国际组织的桥梁作用,建立对话协商 机制

随着海关现代化进程的深入,各国海关愈发意识到海 关与政府其他部门、商界、学界以及国际伙伴之间存在广 泛的共同利益。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广泛合作理念己得 到各国海关的普遍接受并成为国际海关的普遍共识,它们 都十分重视并积极开拓合作渠道和创新合作方式。海关与 其他部门

之间的协作集中体现在几个方面:海关与本国其 他政府部门合作,如部分通过机构改革和职能重组来提高 行政效能;海关与商界合作,如通过推行AEO制度加强关 企合作;海关与学界建立广泛关联,如通过PICARD项目、 国际海关高校网络等整合全球海关研究力量,发挥学界智 库作用;海关与国际伙伴开展合作,如国际海关间达成双 边协定等,瑡上述形势加快了 “全球网络化海关”的形成。

“全球网络化海关” (Global Networked Customs,简称 GNC)是一个海关间相互接纳、相互连接的用于支持和提 高国际贸易系统效率、促进各国经济发展、保证社会安全 和税收征管的信息共享系统,目的在于实现监管和执法数 据交换、商业和贸易数据交换。GNC建设为建设积极主动、 地位重要、相互联系、标准统一的海关,实现标准、制度和 法律文件的国际约束性和示范效应提供了可能。同时,GNC 建设对未来海关与海关合作模式、海关与商界伙伴关系、海 关监管模式和贸易的发展模式等都可能产生革命性影响。 WCO不少成员海关己开始对全球网络化海关的探索和实践, 中欧安智贸计划即为典型范例。因此,我国有必要充分利用 世界贸易组织(WTO)、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 世界海关组织(WCO)、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亚 太经合组织(APEC)等形成的“全球网络化海关”新形 势,按照互利共赢、公平贸易的原则,建立顺畅高效的国际 贸易对话平台,解决统计数据分歧等问题。

(三)充分利用区域经济一体化加速发展的态势,形 成区域合作新高地

当前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呈现出了进一步加速的新 趋势,以自由贸易协定(FTA)为核心的各种形式的区域 贸易协定(RTA)数量在不断增加。据WTO统计,截至 2012年1月15日,向WTO通报的各种RTA达511个,并 正以平均每月1个的速度递增。进入21世纪来,伴随着地 区经济的起飞,亚太经济一体化进程开始大幅加速,逐渐 呈现出APEC稳步推进,东盟

+

” “

盟+日本” “东盟+韩国”与“东盟+中日韩” “东盟+中 日韩印澳新”等进程并行、交叉推进的格局。尤其是2012 年以來《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TPP)或将成为 亚太地区新的竞争性区域合作机制,将改变亚太地区的区 域合作与自由贸易格局。因此,我国有必要充分利用区域 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密切与周边国家的经贸联 系,形成稳定高效的贸易格局,在局部范围内解决贸易数 据差异问题。

(四)完善国内法律法规,为解决数据差异问题提供 法律保障

良法善治是实现贸易安全与便利的保障。一方面,中 国海关现行的立法和实践与国际标准相比,在监管模式、 数据交换、风险指标等各方面都还存在一定差距。要以国 家利益至上,国际间利益均衡的标准来解决全球化所引发 的规制冲突、贸易数据差异等问题,就必须不断提高中国 海关法体系对国际标准的适应和契合程度。如海关间互认 监管和查验结果,互相给予对方认证经营者对等的优惠便 利,以及在风险分析和评估方面实现跨境合作等,都需要

开展大量工作来进行相关立法予以明确,做到与国际接轨 及自身的配套完善。

以反倾销方面的立法为例。《海关法》第2条中明确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 进出

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 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 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 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对外贸易法》第37条规定:“为 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自行 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虽然这两部法律并未明确否 认海关具有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职能,但反过来说也没有 明确的授权。1997年3月25日实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 例》第17条前半部分规定:“决定立案调查后,对外贸易 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 海关在此被赋予了调查的职能。但是,2002年1月1日施 行的《反倾销条例》第18条规定:“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 委,以下统称调查机关。”并在第38条规定“征收反倾销 税,由外经贸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 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 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海关因此而丧失了该职能,而只 承担执行决定的义务。该《反倾销条例》在2004年修订后 的第29条也是确定了海关执行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等决定的 职责。@

因此,我国必须从立法层面解决执法权与决策权脱离 的问题,让在一线执法的海关拥有更大的话语权,为解决 国际贸易摩擦、数据差异等问题提供一手的资料和证据支 撑,实现我国制定对外贸易政策的迅速响应和科学决策, 较好地适应瞬息万变的国际贸易发展形势,最大限度地维 护中方企业利益。

国际贸易数据差异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国际贸易数据差异的成因及对策分析目前,国际贸易中存在巨大的统计数据差异问题。例如:1996年,美国公布与中国的贸易逆差是395亿美元,而中国公布的同期对美国的贸易逆差却只有105亿美元,这两个数字相差290亿美元,相差三倍之多。2009年,中美双方贸易统计差异己经高达900亿美元①。然而,进口国与出口国公布的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不仅是发展中国家才有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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