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巾纸产品类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餐巾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2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分类代码 分类名称 3 产品种类 餐巾纸分为优等品和合格品两个等级。另外根据纸巾的组成可分为单层餐巾纸和多层餐巾纸。 4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详见表2: 表2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销售额/万元 5 检验依据
大型 ≥30000 中型 ≥3000且<30000 小型 <3000 一级分类 3 轻工产品 二级分类 301 家用纸制品 三级分类 301.1 餐巾纸 GB 20808-2011 纸巾纸
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相关的法律法规、地方标准、部门规章和规范。 6 抽样方案 6.1抽样型号和规格
流通领域(实体店)抽样,应抽取同一批次、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1)抽样基数
流通领域(实体店)抽样数量满足检验及备样要求即可。 (2)抽样数量
随机抽取同一种规格型号的三个包装箱,从三个包装箱中分别随机抽取5个最小销售包装产品,共计15个样品。其中12个作为检验样品,3个作为备用样品。 6.3样品处置
被抽查产品的样品应有密封和防拆封措施,以保证其完整性、真实性,包括附在样品上的使用说明及其他信息。
检验样品和备用(复检)样品应分别封样,由抽样人员携带或寄送至检验机构。 6.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职工人数和上一年度生产的产品总产值,以万元计。若被抽查企业上为今年新注册企业,则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此类产品的总产值,并加以注明。
如果样品标注的信息不全,必须在抽样单上确认该产品的防护效果级别。或由生产企业提供经加盖公章的书面确认文书。 6.5注意事项
样品应经受检企业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7 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表3 餐巾纸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1 2 3 4 5 6 检验项目 定量 亮度(白度) 可迁移性荧光增白剂 交货水分 灰分 横向吸液高度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 B类 ● ● ● ● ● ● GB/T 24328.5-2009 GB/T 7974-2013 GB 20808-2011 GB 20808-2011 GB 20808-2011 GB/T 742-2018 GB/T 461.1-2002 序号 7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 B类 横向抗张指● GB/T 12914-2018 数 纵向湿抗张8 GB/T 12914-2018 ● 强度 柔软度纵横9 ● GB/T 8942-2016 向平均 10 ● 洞眼 GB 20808-2011 11 ● 尘埃度 GB/T 1541-2013 12 交货水分 GB 20808-2011 ● 13 内装量 JJF 1070-2005 ● 产品销售包14 GB 20808-2011 ● 装标识 注:①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②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7.2检验注意事项及不合格项的复检 (一)本公司样品接收
本公司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加过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的标识后入库。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对于抽样不规范的样品,如样品封样状态破坏、样品异常损坏而影响检验结论的,检验人员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样品检测过程注意事项
(1)检验过程中如有样品凝固、结块或者其他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情况,检验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图片等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3)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4)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5)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6)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三)检验后样品(特别是不合格样品)保存注意事项
检验检测人员在样品测试完毕后,应交样品管理员入样品库保管,并办理检验检测后样品入库登记手续,包括已失效或损坏的检验完成样品。
样品的贮存和标准要求相符合,通风、防潮、安全、卫生、无污染,能确保样品不受损坏,保持状态完整。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符合细则规定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 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产品存在A类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当产品仅有B类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不合格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备用样品。 9、异议处理复检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检验结论15日内向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反馈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将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意见进行调查核实,视情况对备样进行复检,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电磁炉类产品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电磁炉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2 产品分类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 1 。 表1: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分类代码 分类名称 3 术语和定义 便携式电磁灶:在工作时预计会发生移动的器具或质量少于18kg的非固定式器具。 驻立式电磁炉:固定式器具或非便携式器具。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销售额/万元 5 检验依据
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22-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驻立式电灶、灶台、烤箱及类似用途器具的特殊要求
GB 4706.29-201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便携式电磁灶的特殊要求 GB 21456-2014 家用电磁灶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大型企业 ≥30000 中型企业 ≥3000且<30000 小型企业 <3000 一级分类 2 日用消费品 二级分类 206 家用电器 三级分类 206.10 电磁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