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资产经营责任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本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 根据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经贸委与公司董事会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并按各自职能对资产经营责任书的执行实施监督。 第二章 责任
第五条 省财政厅、经贸委按?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代表省政府将相应的国有资产授权公司经营。公司享有?公司法?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六条 省财政厅、经贸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资产经营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做好指导、监督和效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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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调公司在资产营运中需由政府解决的有关问题;
〔三〕及时审批公司的报批事项,除需报请省人民政府或中央审批的事项外,在资料齐全情况下,原那么上要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对公司董事会实施监督、考核和提出奖惩建议;
〔五〕省财政厅、经贸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侵犯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不得干预公司在授权范围内的经营自主权。如未依法依规履行对公司的监督、指导和效劳职责,或因失职、延误造成公司国有资产损失和经营损失,应当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的职责:
〔一〕遵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经营;
〔二〕在经营责任期内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对托管企业认真履行管理责任;
〔三〕建立和执行重大事项报批、备案制度;
〔四〕接受省财政厅、经贸委的依法管理和监督,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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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以下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省财政厅、经贸委批准前方可实施: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以上〔一〕、〔二〕主报省经贸委,抄送省财政厅〕 〔三〕母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四〕对所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单项超过净资产0%的贷款担保和资产抵押;
〔五〕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涉及集团外部〕由于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造等涉及国有资本变动的事项,股份国有股权的转让;
〔以上〔三〕、〔四〕、〔五〕项主报省财政厅,抄送省经贸委〕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以下事项应在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或事项发生后0日内报省财政厅、经贸委备案:
〔一〕母公司的中长期开展规划、度经营方案及投资方案,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国有资产收益收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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