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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级机关工作管理制度-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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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决策”)集体决定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局机关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参照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实施办法》第二条确定。

局机关重大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局机关重大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局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局机关集体讨论重大决策应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的一般程序: (一)意向征集。根据上级机关工作要求、下级机关工作建议和社会各方面有价值的建议等进行汇总、筛选、分析和研究,形成决策意向信息。经局分管领导核准,或经一定范围内酝酿,确定决策意向;

(二)调查研究。决策意向确定后,由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牵头,组织有关股室、有关专家成立调研组,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三)咨询论证。必要时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就决策事项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四)征求意见。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征求意见可采用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和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公示等形式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具体办法依照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确定。

(五)公示和听证。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在决策出台前进行公示或听证,公示和听证情况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六)合法性审查。重大决策出台前,须先由局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方可做出决策。

(七)形成决策。局机关作出重大决策时,需经过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具体办法见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实施办法》第四章。

(八)公开决策结果。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策,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特别重大的行政决策事项,需报请市政府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或有关人民团体意见,

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等形式讨论决定,并由市政府发布和组织实施。依法应由市人大审议决定的,还应当向市政府汇报,由其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建立重大决策集体决定记录制度。经会议讨论决定的,局办公室应记录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会议通知时间、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等,以及讨论过程、结果。

第九条 重大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须经应到人数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条 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未经集体讨论作出重大决策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局级机关工作管理制度-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局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决策”)集体决定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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