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100xuexi.com 关人员回避,相关人员应当服从并执行该决定。
(2)回避程序启动后的法律效力
①回避程序启动后,无论是自行回避还是申请回避,抑或是指令回避,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一般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处理,等待相关组织和人员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②较为特殊的是,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2.回避申请的审查与决定 (1)回避的决定主体
①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②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③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④人民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的侦查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审查决定;
⑤分别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担任记录、翻译、鉴定、勘验等工作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司法警察、执行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法院院长审查决定。
⑥对于在庭审阶段属于检察机关的检察人员和书记员的回避,仍由其所属的检察机关决定。
(2)对于回避申请的审查与决定,需要注意的问题
①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②法院的院长、检察机关的检察长不应包括副职;
③公安机关负责人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其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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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复议 (1)复议的程序
①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2)复议期间所产生的效力
①在回避复议期间,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②在审查起诉、审判等其他阶段,则应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待有关组织或者个人作出复议决定后,再继续进行诉讼活动。
4.违反回避规定的法律后果及其救济
(1)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2)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或者第2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3)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违反回避制度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7.2 课后习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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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一起刑事案件中的侦查过程中,被害人提出犯罪嫌疑人是侦查机关负责人的近亲属,要求负责办案的侦查机关的全体侦查人员回避,应当如何处理?
答:回避程序启动后,无论是自行回避还是申请回避,抑或是指令回避,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一般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处理,等待相关组织和人员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但是,较为特殊的是,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2012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第36条第1款规定:“在作出回避决定前,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2012年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或者进行补充侦查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或者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刑事案件侦查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侦查活动必须保持它的及时性,如果仅仅因为启动了回避程序而要求侦查人员停止进行侦查,犯罪现场就可能因为没有及时勘验、检查而遭到破坏,犯罪痕迹、物证可能被毁灭,相关言词证据难以调查收集,犯罪嫌疑人也可能趁机逃跑,进而贻误破案最佳时机,不利于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严重影响对犯罪活动的追究。如果侦查机关是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其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2.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在案件的侦查阶段,负责办理案件的侦查人员属于应当回避的对象但没有回避,该侦查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资格。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2012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第37条规定,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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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100xuexi.com 第八章 辩护与代理
8.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刑事辩护 1.刑事辩护概述 (1)刑事辩护的概念
现代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针对控方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对于这个概念可以从四个方面加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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