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100xuexi.com 第七章 回 避
7.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回避制度概述 1.回避制度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为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依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存在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从而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2.回避制度的意义
(1)回避制度是实现刑事诉讼实体公正的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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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100xuexi.com (2)回避制度是程序公正的体现和要求。回避制度保障了执法人员的中立性,使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使正义不仅得到实现,而且用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3)回避制度有利于保障人权,确保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客观、公正的对待。
(4)从诉讼效益的角度来看,回避制度通过促进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促进人权保障等方式使案件获得公正处理,能够有效地减少当事人的上诉、申诉、上访等活动,减少了不必要的二审、再审等程序,从而从整体上节约了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益。
3.回避制度的种类 (1)有因回避和无因回避
以回避的成立是否必须具备法定的理由和证据为标准,可以将回避制度分为有因回避和无因回避。
①有因回避是指回避的成立必须附有证据证明的理由和事实根据,否则不能成立; ②无因回避则是指回避时不需要特定的事实和理由,在一定的次数范围内,只要权利人提出要求,相关人员就应当回避。
(2)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根据回避实施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回避制度划分为三种: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①自行回避。自行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回避对象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②申请回避。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认为处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回避对象存在法定的回避理由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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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100xuexi.com 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要求他们退出该案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③指令回避。指令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回避对象存在法定的回避事由但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负责人等依职权命令其退出该案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指令回避是前两种回避制度的必要补充。
二、回避的适用对象和事由 1.回避的适用对象
回避的适用对象是指刑事诉讼中回避制度适用的人员范围,即刑事诉讼中哪些人员可能需要适用回避。回避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
(1)侦查人员。侦查人员的范围包括公安机关直接负责本案侦查工作的侦查人员和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直接负责本案侦查工作的侦查人员、补充侦查人员以及对本案有权参与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侦查权时,相关侦查人员也属于回避对象。
(2)检察人员。检察人员的范围既包括直接负责本案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等工作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也包括对本案有权参与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3)审判人员。审判人员的范围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4)鉴定人员。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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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100xuexi.com (5)勘验人员。勘验人员承担着调查、收集、固定证据的重要职责,客观、准确地记载勘验、检查笔录对于分析案情、确定侦查方向以及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侦查机关所属的勘验人员的回避应当参照前述侦查人员的回避要求执行。
(6)翻译人员。翻译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承担语言、文字或手势的翻译工作,是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与当事人和有关诉讼参与人进行交流的桥梁,客观、准确的翻译对于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7)司法警察。为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中的司法警察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应当回避。
(8)执行员。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9)书记员。书记员在侦查、起诉或审判阶段所担任的记录工作是一项关系案件质量的重要工作,为了使其所记录的内容能够尽可能客观、准确、全面地反映诉讼活动的真实情况,侦查、起诉或审判阶段的书记员都应当属于回避的适用对象。
2.回避的事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回避的事由包括以下情形: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利害关系是指本案的处理结果会影响到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回避对象本人的或者其近亲属的利益。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此处的“其他关系”,是指上述三类情形之外的某种关系,其内容比较广泛。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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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100xuexi.com ①与本案当事人存在比较友好的关系,如与当事人是远亲、同事、同学、战友、同乡或朋友关系等;
②与当事人存在不友好关系,如与当事人发生过矛盾、纠纷等。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6)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7)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能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8)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的任职回避。
三、回避的程序
1.回避程序的启动及其法律效力 (1)回避程序的启动
①对于自行回避,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等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自己属于法定的回避情形之一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要求并说明理由,回避要求用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均可,口头方式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
②对于申请回避,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用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均可,用口头方式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
③对于指令回避,有决定回避权的组织或者个人,在办案人员未主动提出回避请求、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提出回避申请的情况下,对办案人员是否属于法定的回避情形应当主动进行审查,一旦发现具有法定应予回避的情形而未回避的,应立即作出决定,指令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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