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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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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上运输

【发文字号】交基发[1997]803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0月19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7.12.10 【实施日期】1998.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基发[1997]803号)

现将《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或问题,请及时报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日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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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管理,规范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市场,保证水运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综合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列的水运工程系指港口、航道、航运枢纽、修造船建筑、水运工业工程及其辅助配套工程。

第三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是水运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和技术保证。凡从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提供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机构和人员以及委托方,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全国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主管部门是交通部,其办事机构为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主管部门,其办事机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五条 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应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其机构和人员均应严格遵循水运工程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检测规程(试验方法)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试验检测机构及人员的业务工作进行不正当的行政干预。 2 / 3

第二章 机构

第六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是从事对水运工程及其所用原材料、构件、设备的质量和性能进行检测的单位,其资质分甲、乙、丙三个等级,资质标准按《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 凡从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机构,均须按照《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通过国家或地方的计量认证(某些省市技术监督局不受理施工企业试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申请的情况除外)。各级试验检测机构所用仪器设备的性能和精确度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在仪器设备上明确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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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水上运输【发文字号】交基发[1997]803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0月19日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日)废止【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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