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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作业必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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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诉讼时效的起算的一般规定

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一般规定:

第一,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必须包含两个判断标准:一是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这是客观因素;二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这是权利人的主观因素。权利人的权利没有受到侵害,不发生诉讼时效的适用。如果当事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当事人根本就无从知道要去积极保护自己的权利。而此时诉讼时效就开始起算,对当事人显然不公平。知道受到侵害是指当事人认识到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而应当知道受到侵害是指根据当事人周围所处的环境条件,有理由推知当事人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

第二,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里的“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之日,不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这是对主张司法保护的一种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这“二十年”权利保护期间一般就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的二十年。

第三,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四、论述题

1、诉讼期限的意义。

期限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终止都不能脱离一定的期限,必定是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一定期日的到来,期间的届满,都能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或权利产生,或权利变更、消灭。期限的意义具体表现在:

第一,期限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民事主体要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开始和终止都依照法定的期限来确定。例如法人成立之日,即法人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之时;自然人出生之日,就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之时。

第二,期限是作出某些法律推定的根据,如死亡宣告中失踪人失踪的时间就是作出死亡宣告的推定根据。

第三,期限决定某些权利的取得和丧失,如所有权的取得时间,除斥期间等。 第四,期限是权利的行使和义务履行的时间段,如合同的履行期限等。 第五,期限决定法律关系的效力,如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期限。

民法总论作业必做

1、简述诉讼时效的起算的一般规定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一般规定:第一,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必须包含两个判断标准:一是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这是客观因素;二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这是权利人的主观因素。权利人的权利没有受到侵害,不发生诉讼时效的适用。如果当事人不知道自己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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