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济政办发[2009]14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23 【实施日期】2009.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9〕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市政府第225号令)实施以来,我市规范性文件质量明显提高,对促进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存在问题也不容忽视,有的部门和单位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规范性文件起草内容违法,制发程序违规,送审率、报备率不高等问题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审查工作
(一)规范性文件起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起草规范性文 1 / 2
件。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经部门领导集体
研究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文件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应先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
(二)规范性文件审查。规范性文件起草机关要将规范性文件起草的背景、依据、论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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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济政办发[2009]14号【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3.23【实施日期】2009.03.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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