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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新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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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第一章

一、刑事诉讼的特征:

1.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活动,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任务,即通过刑事诉讼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惩罚犯罪人,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利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

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尤其是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诉讼主体.

4.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的. 二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p8~9)

三 、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简答题】

法条(3)+主要内容

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290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处于核心地位的原则

第6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贯彻实行本原则的意义:

1. 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等于抓住了刑事诉讼的关键问题,为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创造了最根本的条件.

2. 坚持这个原则,就可以杜绝”枉”、”纵”现象的发生,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形式案件的质量.

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是协调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原则 六、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 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二) 对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 (三) 对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称谓:

提起公诉前-犯罪嫌疑人 提起公诉后-被告人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2、疑罪从无 3. 无罪推定原则

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推定或假定)其无罪。 一、立案管辖

(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刑事案件

2、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刑事案件 3、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4、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以属人管辖为原则,以属事管辖为例外) 5、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犯人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贪污贿赂的犯罪案件(刑法分则第八章) 2、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 1. 虐待被监管人案 (刑法分则第九章) 2.非法拘禁案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3.非法搜查案 和民主权利(破坏选举案)的犯罪案件 4. 刑讯逼供案 5. 暴力取证案 6. 报复陷害案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上述第3类以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简答题】 二、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的概念(p127) 三.级别管辖 (一)法条19-22

2、中级人民法院-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1、基层人民法院-除上级法院管辖以外所有的第一审普通刑事 案件

(二)法条23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四、地区管辖

第26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及销赃地等。 1.犯罪地法院管辖原则-24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原则-25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三章 回避

一、回避的概念(p138) 二、回避的种类

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 3指令回避 三.回避的理由(适用情形、条件)【简答题】 四、回避适用的人员(是否需要记再详细的内容)

1.审判人员 2.检察人员 3.侦查人员 4.书记员 5.翻译人员 6.鉴定人 五、回避的提起 (一)申请回避的人员

28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31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二)回避的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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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第一章一、刑事诉讼的特征:1.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活动,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2.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任务,即通过刑事诉讼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惩罚犯罪人,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利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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