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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形测量(作业)指导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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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形测量作业细则

(一)地形测量工艺流程图

技术设计 踏勘、选点、埋石

仪器检校

检查验收(上交技术部) 技术总结报告 外巡检查 内业电脑成图或整饰 数据传输与处理 碎部测量数据采集 控制测量(含图根点测量) (二)地形测量方法及资料归档 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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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说明

本指导书适用于一、二级控制测量已完成的基础上的大比例尺地形图测量。比例尺为1:200、1:500、1:1000和1:2000,按正方形或矩形法分幅。图式符号执行国家最新版本的《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地形测量由于外业数据采集和内业成图所使用的仪器和软件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法,不论采用何种方法,成图都必须满足规范要求和用户要求。

本指导书中用字母M表示地形图比例尺分母。

二、图根控制点(包括测站点)的测量

1.一般规定

1.1图根点是直接供测图使用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点,可在各等级控制点上采用全站仪坐标法、三角高程、水准测量、GPS等方法测量。

1.2图根点或测站点的精度以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中误差来衡量,其点位中误差不应超过图上±0.1㎜;其高程中误差不应超过测图基本等高距的1/10。

1.3为了节约,图根点可以采用临时地面标志(一般要求用带铁钉的木桩)。 1.4图根点的密度因测图使用的仪器不同要求也不同,只要能够保证碎部点的平面高程精度即可,但必须保证每幅图上有两个埋石点。

1.5测站点可以在测图过程中根据需要随时测放,一般不允许连续发展3次以上。

三、地形测量测绘内容及取舍

地形图应表示测量控制点、居民地和垣栅、工矿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交通及附属设施、管线及附属设施、水系及附属设施、境界、地貌和土质、植被等各项地物、地貌要素,以及地理名称注记等。并着重显示与测图用途有关的各项要素。

地物、地貌的各项要素的表示方法和取舍原则,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地形图图式执行外,还应符合如下有关规定。 1. 测量控制点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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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测量控制点是地形图和各种工程测量的主要依据,在图上应精确表示。 1.2各等级平面控制点、导线点、图根点、水准点,应以展点或测点位置为符号的几何中心位置,按图式规定符号表示。 2. 居民地和垣栅的测绘

2.1居民地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主要附属设施应准确测绘实地外围轮廓和如实反映建筑结构特征。

2.2房屋的轮廓应以墙基外角为准,并按建筑材料和性质分类,注记层数。1:500与1:1000比例尺测图,房屋应逐个表示,临时性房屋可舍去;1:2000比例尺测图可适当综合取舍,图上宽度小于0.5mm的小巷可不表示。

2.3 建筑物和围墙轮廓凸凹在图上小于0.4mm,简单房屋小于0.6mm时,可用直线连接。

2.4 1:500比例尺测图,房屋内部天井宜区分表示;1:1000比例尺测图,图上6mm2

以下的天井可不表示。

2.5 测绘垣栅应类别清楚,取舍得当。城墙按城基轮廓依比例尺表示,城楼、城门、豁口均应实测;围墙、栅栏、栏杆等可根据其永久性、规整性、重要性等综合考虑取舍。

2.6台阶和室外楼梯长度大于3毫米,宽度大于1毫米的应在图中表示。 2.7永久性门墩、支柱大于1毫米的依比例实测,小于1毫米的测量其中心位置,用符号表示。重要的墩柱无法测量中心位置时,要量取并记录偏心距和偏离方向。

2.8建筑物上突出的悬空部分应测量最外范围的投影位置,主要的支柱也要实测。 3. 工矿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测绘

3.1工矿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测绘,图上应准确表示其位置、形状和性质特征。

3.2工矿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依比例尺表示的,应实测其外部轮廓,并配置符号或按图式规定用依比例尺符号;不依比例尺表示的,应准确测定其定位点或定位线,用不依比例尺符号表示。 4. 交通及附属设施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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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交通及附属设施的测绘,图上应准确反映陆地道路的类别和等级,附属设施的结构和关系;正确处理道路的相交关系及与其它要素的关系;正确表示水运和海运的航行标志,河流和通航情况及各级道路的通过关系。

4.2铁路轨顶(曲线段取内轨顶)、公路路中、道路交叉处、桥面等应测注高程,隧道、涵洞应测注底面高程。

4.3公路与其它双线道路在图上均应按实宽依比例尺表示。公路应在图上每隔15~20cm注出公路技术等级代码,国道应注出国道路线编号。公路、街道按其铺面材料分为水泥、沥青、砾石、条石或石板、硬砖、碎石和土路等,应分别以砼、沥、砾、石、砖、碴、土等注记于图中路面上,铺面材料改变处应用点线(地类界线)分开。

4.4铁路与公路或其它道路平面相交时,铁路符号不中断,而将另一道路符号中断;城市道路为立体交叉或高架道路时,应测绘桥位、匝道与绿地等;多层交叉重叠,下层被上层遮住的部分不绘,桥墩或立柱视用图需要表示,垂直的挡土墙可绘实线而不绘挡土墙符号。

4.5路堤、路堑应按实地宽度绘出边界,并应在其坡顶、坡脚适当测注高程。 4.6道路通过居民地不宜中断,应按真实位置绘出。高速公路应绘出两侧围建的栅栏(或墙)和出入口,注明公路名称。中央分隔带视用图需要表示。市区街道应将车行道、过街天桥、过街地道的出入口、分隔带、环岛、街心花园、人行道与绿化带绘出。

4.7跨越河流或谷地的桥梁,应实测桥头、桥身和桥墩位置,加注建筑结构。码头应实测轮廓线,有专有名称的加注名称,无名称者注“码头”,码头上的建筑应实测并以相应符号表示。

4.8大车路、乡村路、内部道路按比例实测,宽度小于1毫米时只测路中线,以小路符号表示。 5. 管线测绘

5.1永久性的电力线、电信线均应准确表示,电杆、铁塔位置应实测。当多种线路在同一杆架上时,只表示主要的。城市建筑区内电力线、电信线可不连线,但应在杆架处绘出线路方向。各种线路应做到线类分明,走向连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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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架空的、地面上的、有管堤的管道均应实测,分别用相应符号表示。并注明传输物质的名称。当架空管道直线部分的支架密集时,可适当取舍。地下管线检修井宜测绘表示。

5.3污水篦子、消防栓、阀门、水龙头、电线箱、电话亭、路灯、检修井均应实测中心位置,以符号表示,必要时标注用途。 6. 水系测绘

6.1江、河、湖、海、水库、池塘、泉、井等及其它水利设施,均应准确测绘表示,有名称的加注名称。根据需要可测注水深,也可用等深线或水下等高线表示。

6.2河流、溪流、湖泊、水库等水涯线,按测图时的水位测定,当水涯线与陡坎线在图上投影距离小于1mm时以陡坎线符号表示。河流在图上宽度小于0.5mm、沟渠在图上宽度小于1mm(1:2000在形图上小于0.5mm)的用单线表示。

6.3海岸线以平均大潮高潮的痕迹所形成的水陆分界线为准。各种干出滩在图上用相应的符号或注记表示,并适当测注高程。

6.4水位高及施测日期视需要测注。水渠应测注渠顶边和渠底高程;时令河应测注河床高程;堤、坝应测注顶部及坡脚高程;池塘应测注塘顶边及塘底高程;泉、井应测注泉的出水口与井台高程,并根据需要注记井台至水面的深度。 7. 境界测绘

7.1境界的测绘,图上应正确反映境界的类别、等级、位置以及与其它要素的关系。 7.2县(区、旗)和县以上境界应根据勘界协议、有关文件准确清楚地绘出,界桩、界标应测坐标展绘。乡、镇和乡级以上国营农、林、牧场以及自然保护区界线按需要测绘。

7.3两级以上境界重合时,只绘高一级境界符号。 8. 地貌和土质的测绘

8.1地貌和土质的测绘,图上应正确表示其形态、类别和分布特征。

8.2自然形态的地貌宜用等高线表示,崩塌残蚀地貌、坡、坎和其它特殊地貌应用相应符号或用等高线配合符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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