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 【发文字号】泰政办发[2017]152号 【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27 【实施日期】2017.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7〕15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为提高土地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和产出效益,根据《泰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办法 》(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泰州市工业项目用地综合评估办法(试行)》(泰政发〔2017〕1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编制土地出让方案
(一)土地出让方案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标准,体现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市、市(区)、医药高新区国土资源部门(机构)会同同级发改、规划等部门负责编制,按照 1 / 3
土地管理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出让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地方式、拟供宗地的位置(四至范围和地上、地下空间范围); 2.土地面积、建筑面积、用途、容积率(商住比)、使用年限; 3.土地交付时间、开工、用地竣工时间;
4.起始价、竞买保证金、竞买加价幅度、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期限、履约保证金缴纳和返还要求;
5.土地转让条件; 6.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三)工业用地出让方案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明确项目投产达效要求,主要包括:
1.首次投产达效期限(一般3-5年); 2.期内纳税总额、年度亩均税收、转让条件; 3.工业项目用地综合评估结果。 二、规范土地出让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
(一)土地出让方案确定的内容应当全部纳入土地出让文件,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书中一并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发布后,不得再设置限制条件,确需增加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出让合同应当约定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条件、土地出让价款缴纳要求等内容。经营性用地应当重点约定开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缴纳和返还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工业用地应当重点约定项目竣工时间、投产达效条件、履约保证金缴纳和返还条件、土地转让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内容应当与土地出让文件一致。 2 / 3
(三)土地出让合同补充条款是土地出让合同的一部分,与土地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效
力,规范格式由市国土部门统一印制(详见附件)。 三、抓好供地管理各项环节
(一)规范土地出让流程。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制度,对土地权属不清晰、未明确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完成征收补偿的项目用地,不得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规范交地时间和交地行为,《宗地交付会办单》应当由出让方、受让方和见证方签字、盖章。
(二)加强供地审查。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苏国土资发〔2015〕75号)、《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苏国土资发〔2013〕323号),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划条件和环保要求,土地出让价款、履约保证金、违约金等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应当进行而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不予供地。对未供先用的,一律依法依规先行处理。
(三)严格工业用地转让管理。工业用地拟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未能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投产达效的,应当补交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应缴税款总额和实缴税款总额的差额(亩均税收×用地亩数×投产年数-投产期内实缴税款总额,以下简称“税款差额”);
2.享受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扶持政策的,应当返还享受的奖励(扶持)资金。
3.税款差额由项目所在地园区、乡镇(街道)负责核收,并将投产达效的情况说明,按照土地管理权限报送国土部门。减免或者变相减免的土地出让价款按照“谁批准减免谁追返”的原则,由原批准单位负责追返,并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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