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鼓励留学人
员来区工作或以多种方式为区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内政发[2001]134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1.12.07 【实施日期】2001.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鼓励留学人员来区工作或以多种方式为区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
(内政发[2001]13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区工作或以多种方式为区服务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1年12月7日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留学人员来我区工作或以多种方式为区服务,充分发挥留学人员在科学研究、技术进步、产业化开发等领域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 1 / 3
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依照国家规定公费或者自费出国获得学士(含学士)以上学位的,包括在国外工作并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已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及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后,作为国家公派的高级访问学者、访问学者在国外工作一段时间并在某个领域内取得一定成果的人员;在国外学有所长,为我区急需的专业人员。
留学人员的范围包括全国各地的归国留学人员和海外留学人员。
第三条 高层次留学人虽是引进的重点对象。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留学人员包括:
(一)高新技术产业、我区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重点建设工程、新兴产业等领域急需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重点学科或者技术领域的带头人; (三)拥有具有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的人员; (四)为行政管理部门所需,适宜担任顾问或者从事咨询工作的人员; (五)在国外取得博士或硕士学位的人员。
第四条 留学人员来区工作或服务的主要方式。 (一)到我区各类单位任职或兼职;
(二)以技术入股、投资等形式创办独资或者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机构等
(三)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条件,与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进行 2 / 3
合作研究;
(四)接受国内委托,在国外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或委托国内有关单位开展国外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
(五)到我区进行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或联系外国专家来我区举办学术会议,建立与国外学术技术团体的联系;
(六)依托国外条件,帮助我区培养各类人才;
(七)利用中介公司或经纪人身份等形式,为引进国外资金、技术成果,项目等提供中介服务;为国内产品提供国际市场开拓、产品推介营销等中介服务;开展科技经济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担任行政管理部门的顾问或者咨询专家,需要时可担任行政管理部门领导职务; (九)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进入我区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 (十)到我区驻外企业、机构工作: (十一)其他方式。
第五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是引进留学人员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各级计划、教育、科学技术、公安、国家安全、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外事、编制、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留学人员的引进、安置及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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