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职业卫生执法人员-检查表 检查企业: 检查时间: 序号 重点检查项目 1 申报 检查内容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检查情况 2 3 生产布局 工作场所与生(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活场所分开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 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 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1
4 设施运行 5 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序号 重点检查项目 6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国家明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使用的设备和 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材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职业病危害作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 业转移 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 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2
7 8 合同告知
序号 重点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
检查情况 9 主要负责人与管理人员培训 10 职业健康检查及结果告知 11 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序号 重点检查项目 12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13 建立职业健康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监护档案并妥 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善保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职业病及疑似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职业病病人报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 告 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企业负责人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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