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武汉大学经济和管理学院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2010年6月修订)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争取优秀、发展特长、开拓创新,引导学生于知识、能力、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高素质创新人才,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对学生于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和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和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情况。
第四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课程学习成绩、实践和创新能力三部分,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10%、70%、20%。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第五条凡于本校注册且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普通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下同)为单位进行测评。
第六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基本素质的测评由测评小组(测评小组成员包括:班级导师、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学生代表。学生代表人数为班级人数的10%,由班级民主选举产生。下同)评议计分,报学院审核;课程学习成绩和实践和创新能力俩部分测评先由学生本人进行自评,经测评小组评议核查后报学院审核。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作为评奖评优的基本依据。
第七条经济和管理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分管本科学生工作副书记、学工办主任、副主任、团委书记和各年级辅导员组成,评审小组对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基本素质测评
第八条基本素质是指学生于思想政治表现、个人品德修养、学习态度情况、组织纪律观念、身心健康素质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九条基本素质测评主要考察以下五方面内容,每个方面给定基准分20分,共100分。
(壹)思想政治表现(A1)。
1.热爱祖国,维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参和
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2.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学习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心
时事,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3.顾全大局,有团结协作精神,关心集体,积极参和各项集体活动,自
觉维护集体荣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不做损害集体利益和荣誉的事。
(二)个人品德修养(A2)。
1.自觉维护社会公德,于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敢
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为人正直,办事公道;敬老爱幼,团结同学,
乐于助人。
3.热爱劳动,热心公益,文明卫生,爱护环境,不奢侈浪费。 (三)学习态度情况(A3)。
1.学风端正,学习目标明确,有科学的思想方法和严谨的治学精神;谦
虚好学,刻苦认真,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
2.考风良好,考试不舞弊。 (四)组织纪律观念(A4)。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做到令行禁止。 2.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观见、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3.遵守宿舍管理制度,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宿舍设备,不违章使用电器,不留宿校外人员,未经审批不于校外住宿。
(五)身心健康素质(A5)。
1.有健康的体魄,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
动,体育达标成绩合格;认真参加且完成军训任务。
2.具有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
确对待困难和挫折,情绪稳定,达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
3.积极参加有益的文化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第十条基本素质测评时,实行于基准分基础上分项减分,结合日常管理记录和测评小组评议,根据以下有关情况进行,扣分后的结果为该项最终得分,每项累计减分不超过20分。
(壹)思想政治表现方面: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和有损于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的,经查实,减20分;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政治学习、班团会和其他集体活动的,经查实,减2分/次。
(二)个人品德修养方面:不讲社会公德、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环境的,经查实,减4分/次;因不负责任,不讲诚信,造成壹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经查实,减3分/次;所于寝室于学院组织的寝室卫生评比中不合格(或差)的,减2分/次。
(三)学习态度情况方面:无故旷课减2分/次;上课迟到、早退减1分/次;违反学习纪律、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减2分/次;不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的,经查实,减1分/次;考试舞弊者,经查实,减20分。
(四)组织纪律观念方面:此项针对学生行为违纪方面减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减20分;受到学校留校察见处分减15分/次;记过处分减10分/次;严重警告处分减7分/次;警告处分减5分/次;受到校、院通报批评的,减3分/次;打架斗殴、参和赌博、酗酒、观见且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行为的,不构成处分或通报批评的,经查实,减2分/次;不遵守学校宿舍管理制度行为的,经查实,减2分/次。
(五)身心健康素质方面:体育达标成绩不合格,减8分;应参加军训而未完成军训任务的,减6分;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校学院(系)组织课外体育活动的,经查实,减2分/次。
第十壹条基本素质测评由测评小组评议且评分后,报学院审核。基本素质五个方面测评分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基本素质测评总评分(记作F1),其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