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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江苏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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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江苏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服务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苏科条发[2016]33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11.21 【实施日期】2016.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江苏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

放服务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 (苏科条发〔2016〕335号)

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增强资源共享意识,加强社会监督,规范开放共享信息,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 》(国发〔2014〕70号)和《省政府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5〕10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建立江苏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服务信息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3

一、公示主体

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由财政资金购置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等)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 二、公示内容

1、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基本信息表(见附件1表1),包括仪器设备名称、型号、原值、仪器设备类型、主要性能指标、应用技术领域、年有效工作机时、年检测样品数、年检测服务收入、责任部门、仪器设备管理人、联系人等基本信息; 2、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相关制度(见附件2),包括开放共享制度、收费标准、使用办法、责任人职责要求等。 三、公示要求

1、请各管理单位认真填写《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服务信息公示表》。自2017年起,各管理单位须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本单位网站公示本单位上年度信息公示表,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于5月10日前将公示确认后的信息公示表上报省科技厅;2016年信息公示请各管理单位结合国家科技资源调查工作于2016年12月30日前通过本单位网站公示,并将公示确认后的信息公示表及时上报省科技厅; 2、各管理单位公示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统一,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信息。管理单位应对公示信息严格审核,加强履行法人主体责任。 四、保障措施

1、请各管理单位高度重视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服务信息公示工作,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发现各管理单位公示信息虚假、公示信息不准确、对公示 2 / 3

的开放共享信息有疑问的,可通过管理单位提供的电话或信箱进行举报。

3、省科技厅委托江苏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大仪平台)对各管理单位上报的信息公示表进行抽查,公示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各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服务情况的重要依据,作为各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新购评议的重要参考。省大仪平台每年6月30日左右向社会公布各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服务情况考核评价结果。

《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服务信息公示表》报送方式:电子版发送至jsyqpt@163.com,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二份邮寄至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省大仪平台(地址:南京市龙蟠路175号,邮编:210042)。 联系人:尤琛辉 025-86637560 徐琴平 025-85485860

附件: 1、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服务信息公示表 2、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相关管理制度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教育厅

201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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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江苏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江苏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服务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苏科条发[2016]33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6.11.21【实施日期】2016.11.21【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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