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2019年7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必须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依照本条例中关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活动指导、监督和协调的具体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四条 行政执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合法、适当、公开、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

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监督以及舆论的监督。 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七条 行政执法应当由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负责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三)组织开展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 (四)培训、考核、奖惩行政执法人员; (五)组织行政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行政执法制度: (一)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 (二)执法责任制度; (三)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四)执法错案纠正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五)履行职责必需的其他制度。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行政执法权限和执法责任范,确定具体的行政执法岗位和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忠于祖国,拥护宪法;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业务; (三)除 合同

制工人以外的在编、在岗人员;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原在岗人员不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三年内必须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经过专门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且经考核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

(二)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 (三)调查案件事实,收集有关证据; (四)督促、检查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 (五)执行行政强制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滥用或放弃行政执法权;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使用没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四)违反规定委托行政执法; (五)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徇私枉法; (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七)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委托行政执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履行书面委托手续,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委托机关负责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并承担受委托组织行政执法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终止委托行政执法,必须履行解除委托关系的书面手续,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关系:

(一)委托期限届满的; (二)委托行政执法已无必要的;

(三)受委托组织超越、滥用或放弃行政执法权,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委托机关认为需要解除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行政执法依据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的依据: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部门规章 和地方政府规章 。

第十八条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以上位法为行政执法依据。

部门规章之间以及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裁决,以国务院裁决执行的规章为行政执法依据。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与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以省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2019年7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5uu4d5ko748az813jgo32teb88j4i5005tx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