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评价意见不能与审计发现的问题相矛盾。审计评价用语要平实、适度,以写实为主。
(四)关于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处罚意见部分 该部分是审计报告的核心内容,具体表述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处罚意见,并进行适当分类。
1.审计发现的问题中增加引言段,概述审计的预算资金金额,其他资金金额(全年财政批复的综合预算之外的资金,如银行贷款等,不包括预算之外违规形成的资金),发现问题金额(按本级和所属单位划分,区分当年预算执行、以前年度预算执行,分别按违规问题、管理不规范问题和损失浪费问题进行汇总表述,该三类问题的划分标准按照审计统计报表口径,违规问题金额含未上审计决定的违规问题金额,问题金额的构成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2.审计发现的问题分为本级和所属单位两大部分。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在预算执行中的问题分别作为本级和所属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该部门向所属单位批复预算、拨付资金等预算管理方面的问题应在本级存在的主要问题部分列示。
3.审计发现的问题按重要性程度排序。每个问题一般应列有标题,标题一般应包含对问题的定性用语和金额。
4.每个违法违规问题包括三部分内容,即:违法违规事实、定性及依据、处理处罚决定或移送处理决定及依据。
5.事实表述一般应包括违法违规主体、时间、主要情节、金额、截止审计时的状况等,文字要简洁,避免过程或细节描述。
定性用语必须规范、准确,不得模棱两可、含糊其辞。定性和处理处罚决定应列出明确的法规依据,引用法规应准确、规范。一般和常见问题可引用法规名称和条款,其他问题和审计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法规依据可以条款相关具体内容。在引用法律和法规时,一般应列明文件名称、具体条款序号;在引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般应列明发文单位、文件名称、发文号和具体条款序号。
处理处罚决定应列明金额,特殊情况无法列明的,应作出说明。
6.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一般应写入审计报告,并注明该问题已(将)移送处理。对于一些不宜让被审计单位知悉的内容(主要是指涉嫌犯罪的事项),可不写入审计报告。
7.该部分只反映违法违规问题、管理不规范问题和损失浪费问题。如果审计中发现不属于上述三类问题的其他需要研究、关注的问题,且确有必要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则应单独设立一部分反映。
(五)关于审计建议部分
该部分不是审计报告的必备内容,只在必要时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管理、完善有关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所提意见和建议应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需要研究、关注的问题,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建议的对象一般为被审计单位,如果涉及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其他有关单位,应建议被审计单位商有关单位处理。原则上该部分直接提出建议,不再描述具体问题。
六、预算执行审计审计事项及常见违规违纪问题表述方法 如:对“虚列支出”问题的表述
【审计小组的审计报告】包含定性和处理处罚的具体条款:
虚列支出××元。××局2010年12月将未实现支出的××资金××元列支转“暂存款”挂账。违反了《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决算各项数字应当以经核实的数字为准,不得以估计数替代,不得弄虚作假”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支出按实际支出数记账”的规定。依据《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规定,责令调整有关账目。
【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包含定性和处理处罚的具体条目,不引用具体条款: 虚列支出××元。××局2010年12月将未实现支出的××资金××元列支转“暂存款”挂账。违反了《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调整有关账目。
附:重要审计事项及常见查出问题归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