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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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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誉权。名誉是社会对特定民事主体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客观、综合的评价。名誉本质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而不包括权利人主观的名誉感。如案例二中,虽然行为人的言论对权利人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压力及负担,但未造成小区业主对权利人社会评价的降低,故不构成名誉侵权。

(5)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隐私权客体“隐私”的内涵较为丰富,在何种情况下构成隐私,需要结合特定的时间、地点等具体情形予以判断。司法实践中,隐私权主要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个人秘密两部分内容。私人生活安宁主要包括物理空间上的安宁和精神空间上的安宁;个人私密主要包括个人身体私密和生活私密。

(6)其他具体人格权。一是荣誉权。行为人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权利人可以荣誉权受到侵犯为由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荣誉与名誉的主要区别在于,荣誉是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给予的积极、正面的评价,授予或撤销具有相应的程序;荣誉是民事主体依据自己的积极行为而取得社会组织的评价,而非自然产生。二是婚姻自主权。对于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权利人可以主张婚姻自主权受到侵犯。

需要注意的是,在侵犯各类人格权竞合的情形下,如行为人通过冒用权利人的姓名而实施了侵犯权利人姓名权、减损权利人名誉的行为,同时构成侵犯姓名权、名誉权的,由于该等侵权行为在责任形式上具有相同之处,通常权利人可择一而诉。

2、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范围

一般人格权是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的,即以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为内容、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权利集合性特点的权利。人格权纠纷案件中,在原告主张的权利不属于具体人格权保护范围的前提下,法院需要审查原告的主张是否属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保护范围。由于“自由”“尊严”的表述存在高度的抽象性,需要通过司法实践总结将其类型化,以实现人格权保护体系的开放性与安定性之间的平衡。

如案例一中,我国法律虽未明确规定祭奠权,但对逝世亲人进行祭奠是我国一项悠久的传统习俗,符合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祭奠权的实质是基于传统习俗而产生的自然人为逝世亲人祭奠的权利。权利人通过祭奠行为表达对逝世亲人的哀思及怀念,也缓解因亲人去世而产生的精神痛苦,其权能表现为举行追悼、葬礼、遗体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如果权利人未按照传统习俗对逝世亲人进行祭奠,则可能导致社会及他人对其产生负面评价。因此祭奠权虽非法律明确规定的人格权类型,但应当属于人格利益范畴,应作为《侵权责任法》的民事权益加以保护。

(二)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侵权

人格侵权原则上存在四个构成要件: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在某些人格权的侵权认定上有其特殊性需要特别注意。

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侵权的认定

在具体人格权纠纷案件中,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最为多见和典型,原则上均遵循一般侵权的认定标准。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此类侵权认定及责任承担均有较为具体的规定,故在此不再赘述。

2、姓名权侵权的认定

姓名权的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干涉他人行使姓名命名权、更名权的行为;二是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包括盗用他人姓名和冒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是指行为人未经姓名权人本人授权,擅自以本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从事不利于姓名权人、不利于公共利益的行为。如案例三中,A公司盗用具有专业资质人员沈某的姓名进行民事活动,构成姓名权侵权。冒用他人姓名是指行为人冒名顶替使用他人姓名并冒充其参加民事活动的行为。如冒用他人姓名检举足以使与之相熟的人认为检举者为被冒用人,构成姓名权侵权。此外,在实务中还存在取同音字等方式冒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如综合其他信息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姓名指向权利人,且这种冒用行为使权利人的人格尊严受到损害,则应认定行为人构成姓名权侵权。

3、肖像权侵权的认定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构成肖像侵权应具备三个要件:一是行为人使用了肖像人的肖像;二是行为人使用肖像未经肖像人同意;三是行为人使用肖像以营利为目的。在司法实践中,是否需要“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肖像侵权要件存在争议。从现有生效裁判来看,不

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亦可构成肖像侵权。如利用计算机技术分割有他人肖像的合影照片而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此行为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仍可认定构成肖像侵权。

在肖像权纠纷案件中,使用影视形象是否构成对演员肖像权的侵犯存在争议。一般认为,影视作品中的角色形象是演员根据剧情需要和导演意图所饰演的,所以演员在影视作品中的表演形象已不再是自己本身的形象,而是经过艺术加工的角色形象。影视作品中的每一个角色形象并非由演员独立完成的,而是由导演、美工、化妆、服饰等许多人员同演员共同对剧情进行探索、研究、创造出来的艺术形象。该类案件涉及的是表演者的延伸保护,而不应当是表演者本人平时肖像的延伸保护问题,因此单纯使用影视形象不足以构成对演员的肖像权侵权。

4、名誉权侵权的认定

名誉权侵权主要包括四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有损害特定人名誉的行为,以侮辱、诽谤作为主要表现形式;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三是该行为针对和指向的对象为特定个人或者特定群体;四是行为人的行为致使权利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要权衡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关系。公民依据宪法享有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名誉权则是公民的一项重要人身权利。这两种权利均应依法予以保护,但在某些具体语境中可能会发生冲突,对此我们应将公众人物与一般主体作区分处理:公众人物在享

有公众关注等公共资源的同时也应当成为公众知情权、公众批评监督权所直接指向的对象,应负有较高的容忍和注意义务。

另一方面,主观过错认定标准应具体化。司法裁判中,往往使用“违反一般注意义务而认为具有过错”等类似表述。“一般注意义务”主要体现在:一是在陈述事实时,所述事实应当基本或大致属实;二是在意见表达时,评论内容应当大致客观公正;三是在陈述或评论时,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攻击他人;四是在行为侵害他人权益所致不利影响扩散时,及时配合消除不利影响。在名誉权纠纷案件中,若行为人对特定事实的表述本身是有一定事实依据的,且其观点是基于对事实的认知或者观点的表达,并不存在明显偏离表述依据的前提下,法院不宜认定为侮辱或诽谤。如果事实本身是存在的,在评论过程中有恶意歪曲、偷梁换柱的情形,则不宜认定为善意的评论。

如案例二中,朱某言论属于对事实的陈述,其在误解的基础上发表不当言论,在了解真实情况后也及时澄清此前的不当言论。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朱某主观上并无以损害或贬低权利人人格为目的,而采取侮辱、诽谤及虚构事实等方式侵害邬某名誉的恶意,故不应认定朱某构成名誉权侵权。

5、隐私权侵权的认定

隐私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一是未经权利人同意;二是一般采取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行为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处理权利人自行公开或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一般不认为是侵权,

人格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4)名誉权。名誉是社会对特定民事主体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客观、综合的评价。名誉本质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而不包括权利人主观的名誉感。如案例二中,虽然行为人的言论对权利人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压力及负担,但未造成小区业主对权利人社会评价的降低,故不构成名誉侵权。(5)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隐私权客体“隐私”的内涵较为丰富,在何种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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