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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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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形,制定本细则。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一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评定、授予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制定、修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二)审批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审议通过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四)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研究和处置学士学位授予进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二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各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相关院领导、教研室主任或高级职称教师等五人或七人组成。分委员会主席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

程学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请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二)受理本科毕业生个人按以下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可授予学位和按以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可补授学位的申请,对照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并签署意见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学士学位授予中的争议问题,并提出处置意见;

(四)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勤学位授予的其他工作。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本科毕业生,具有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酷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遵纪遵法,品行端正;

(二)在校期间,修满人材培育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大体技术,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取得毕业证书;

(三)非外语专业(不含音乐、体育、美术各专业)学生原则上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外语类专业学生原则上通过外语专业八级考试;音乐、体育、美术各专业学生原则上通过国家或校内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四)非运算机专业学生参加江苏省高校运算机品级考试或全国运算机品级考试,文科学生达到一级水平、理工科学生达到二级水平(含校内二级考试)。

第四条 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背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

(二)违背校纪、校规受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的;

(三)在校期间修满规定学分,但专业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文科类低于,理工科类低于的;

(四)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外语水平、学位运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 (五)因特殊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五条 学生因受留校观察处分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在校期间未再受其他处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由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初审鉴定,经教务处或学生处审核同意后,由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专业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文科类学生达到以上;理科类学生达到以上;

(二)以我校为第一签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两篇(含两篇)以上;

(三)取得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的省级及以上奖励或为学校博得重大荣誉,包括:省级及以上各类荣誉称号,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及以上文艺体育比赛个人前三名等;

(四)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以录取通知书为准)或国家公事员;

(五)本人独立研究功效取得国家发明专利;

(六)经国家招募,志愿支援西部地域及不发达地域。

第六条 因大学英语品级考试不达规定要求未能取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可

淮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淮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形,制定本细则。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评定、授予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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