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全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天全县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持水体生态平衡,维护公共秩序,规范垂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天全县域内非禁渔区天然水域组织垂钓的单位和直接从事垂钓的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具捕捞鱼类的行为。垂钓包括娱钓、游钓等捕捞行为,不包含经营性垂钓。
第四条 天全县禁渔区和禁渔期以《天全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为准,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一切垂钓行为(天全县省级自然保护区实施全年禁渔,禁止一切渔事活动)。
第五条天全县野生渔业资源属于国有资源。
第二章 垂钓管理
第六条娱钓、游钓行为须在非禁渔期内,且持有县农业农村局核发的《天全县天然水域垂钓证》。
非禁渔期在天然水域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的,应提前20天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上报活动方案。县农业农村局签署意见后,报请县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审批。举办单位必须在批准指定的水域内开展相关活动。
第七条从事垂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渔业资源保护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禁渔区和禁渔期等有关规定;
(三)接受县农业农村局及所辖乡镇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垂钓行为管理规定
第八条 开展垂钓时钓具数量限一人一杆一钩一线。
第九条 垂钓活动禁止以下行为:
(一)严禁使用笼子钩、联体钩、串钩等钓具进行垂钓;
(二)严禁使用探鱼仪、鱼枪、弓弩等手段钓鱼、射鱼;
(三)严禁使用有毒有害饵料进行垂钓;
(四)严禁使用禁用的钓具;
(五)严禁使用活饵(泥鳅、鱼、虾等)进行垂钓。
(六)严禁使用其他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 禁止捕捞哲罗鲑、大鲵(娃娃鱼)、小鲵(枪河鱼)、黑斑侧褶蛙(青蛙)、细鳞裂腹鱼(洋鱼)、汉水扁尾薄鳅(鱼鳅)、长薄鳅(花鳅)、四川华吸鳅(巴色子)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误捕时必须立即放生。
第十一条垂钓时应主动避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鱼,且幼鱼比例不得超过20%。
第十二条垂钓所得渔获物每日不得超过2.5公斤且不得上市销售。
第十三条 误钓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鱼及禁钓品种,或钓获物超过本地许可的垂钓获取数量的,应当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
第十四条严禁在船舶上离岸垂钓,严禁使用简易竹筏、“三无”船舶等简易漂浮工具进行垂钓,严禁在桥梁、输电线路、自然保护区和其他有明显或潜在危险的区域进行垂钓。
第十五条 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的,组织者应结合垂钓场所环境,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相关制度,在垂钓活动中出现的一切安全问题由组织者承担相应责任。
以个人行为的垂钓活动,垂钓人员应符合能够从事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应当注意维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岸边树木、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乱扔垃圾、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过量投放饵料。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走。
第十七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部门及其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天全县垂钓管理工作,由以下单位或机构分工负责:
(一)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我县垂钓综合管理,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协调各部门开展垂钓联合执法活动。
(二)县公安局积极配合县农业农村局渔业执法工作,保障执法行为正常开展,依法查处涉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行为。协助乡镇、县农业农村局依法管理垂钓工作。
(三)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相关流通环节的监管,对渔具店禁用渔具、不合格产品、三无产品等执法检查,重点加强贩卖野生鱼、销售禁用渔具的监管力度。
(四)县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等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乡镇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垂钓行为的日常监管和渔业资源保护等工作。
(六)县钓鱼协会应将我县垂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纳入协会章程,规范协会垂钓活动及会员垂钓行为。
第五章 违法违规处置及奖励机制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相关要求进行垂钓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条款依法予以处理。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分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均纳入社会诚信体系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立奖励机制,对在垂钓活动或行为中有破坏渔业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实行有奖举报,具体参《天全县长江禁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解释权归天全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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