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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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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等奖金性质的工资。试用期内的员工出现加班情形,参照国家法律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根据员工本人的工作岗位职责和公司的住所地或员工的工作地点加以约定。

第十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参照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作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分类约定;休息休假参照国家法律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加以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报酬。参照岗位所属的薪资月标准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加以约定。员工的加班基数、加班费以及其他工资项的支付方法均依据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加以约定。

第十六条 公司对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培训或提供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三至五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对负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员工负有保密责任的,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他人经营的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对此公司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员工本人一定的经济补偿。若员工违约,则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十八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员工于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提供虚假身份证证明、学历证明、结婚证明以及有效联系住址的;

(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

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员工权利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和员工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公司要依照国家法律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足额地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建立有效的、公平的激励机制;员工要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本着“爱岗敬业”的负责精神履行好本岗位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自合同期限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员工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废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而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于法定或者约定的原因,公司和员工可在一定时间内相互不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若合同中止期间,合同期满的,合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协商解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和员工双方都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没有必要时,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可解除,但员工一方主动提出,则不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非因员工原因导致未缴纳社会保险情形的;

(四)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损害员工利益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提前以 书面形式通知,同时不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出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形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给公司名誉造成负面影响的 (四)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本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本公司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本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凡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满;

(二)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应当对员工采取特殊保护期间(停工医疗期内、女工“三期”内),公司将不终止劳动合同,直至这些情形结束。 第三十二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对下列解除或终止劳动该合同的员工给予经济补偿:

(一)公司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员工因公司的违规行为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员工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员工在停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五)因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原合同无法履行又不能协商一致变更。 第三十三条 在职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应于劳动合同届满前三十个工作日填写《劳动合同续签申请表》并上报签批意见,签批后报行政部存档。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可以继续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 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一个月的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十五条 因主观上有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员工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引起争议的,依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协商解决、申请调整、仲裁直至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在公司内部公开明示本管理制度,并进行宣传教育,定期监督检查。公司坚

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绩效等奖金性质的工资。试用期内的员工出现加班情形,参照国家法律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第十三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根据员工本人的工作岗位职责和公司的住所地或员工的工作地点加以约定。第十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参照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作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分类约定;休息休假参照国家法律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加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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