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 使用操作要求:应贯彻:“人机固定”原则,实行定机、定人、定岗位职责
的使用管理制度;
11. 技术交底:项目开工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向承担施工的负责人或分包人进行书面
技术交底;技术交底书应由施工项目技术人员编制,并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实施。 12. 技术交底的形式有:书面、口头、会议、挂牌、样板、示范操作等;
13. 民用建筑的测量复核:建筑物定位测量、基础施工测量、墙体皮数杆检测、楼层轴
线检测、楼层间高程传递检测等。
14. 计量控制:施工过程中的计量工作,包括施工生产时的投料计量、施工测量、检测
计量以及对项目、产品或过程的测试、检验、分析计量等,其主要任务是统一计量单位制度,组织量值传递,保证量值统一。
15. 工序施工质量控制:必须以工序质量控制为基础核心。
16. 工序施工条件控制:就是控制工序活动的各种投入要素质量和环境条件质量。 17. 按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规定,下列工程质量必须进行现场质量检测,合格后才能进行
下道工序:
① 地基基础工程:举例
(1) 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里静载检测: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
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
(2) 桩的承载力检测:检测数量在同一条件下不应少于3根,且不易少于总
桩数的1%。
(3) 桩身完整性检测:根据设计要求,检测桩身缺陷及其位置,判定桩身完
整性类别,采用低应变法。判定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检测桩身缺陷及其位置,判定桩身完整性类别;分析桩侧和桩端阻力,采用高应变法。 ② 主体结构工程
(1) 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混凝土:按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
度的基本条件是,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数量不宜少于10组,按非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时,留置数量不应少于3组。
(2) 砂浆抽检数量: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3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
的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
(3) 砌体:普通砖15万块,多孔砖5万块,灰砂浆及粉灰浆10万块各为一
检验批;
(4) 对成批生产的构件,应按同一工艺正常生产的不超过1000件且不超过
3个月的同类型产品为一批。
18. 特殊过程的质量控制:特殊过程是指该施工过程或工序的施工质量不易或不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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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后的检验和试验而得到充分的验证,或者万一发生质量事故则难以挽救的施工过程。特殊过程的质量控制是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重点。
19. 选择质量控制点的原则:施工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对下道工序有较大影响的上道工
序;施工上无把握、施工条件困难的;
20. 质量控制点中重点控制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 人的行为; ② 材料的质量与性能; ③ 施工方法与关键操作; ④ 施工技术参数;
⑤ 技术间歇:例如砌筑与抹灰之间,应在墙体砌筑后留6—10天时间,让墙
体充分沉陷、稳定、干燥、再抹灰;
21. 特殊过程质量控制的管理: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作业指导书,经项目技术负责人
审批后执行。
22. 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
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
23.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②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 ③ 检验批质量合格的条件有两个方面:资料检查合格、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检验合格。
④ 检验批的合格质量主要取决于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主控项
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因此,必须全部符合有关专业工程验收规范的规定。
2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①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②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分项工程的验收在检验批
的基础上进行,一般情况下,两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只是批量的大小不同而已。
25.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②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③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
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④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6. 分部分项验收合格的条件是:首先,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必须已验收合格且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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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质量控制资料文件必须完整,这是验收的基本条件。此外,由于各分项工程的性质不尽相同,因此作为分部工程不能简单地组合而加以验收,尚需增加以下两类检查项目:(1)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地基基础;(2)观感质量验收; 2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②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③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④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⑤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8.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①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②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③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
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④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
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29. 施工项目竣工质量验收的依据(多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的文件和
规定;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施工规范、质量标准、验收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设备技术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书;有关的协作配合协议书等等。
30.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通常可分为三个阶段:即竣工验收的准备、初步验收、和
正式验收。
① 竣工验收的准备;
② 初步验收: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
部资料报送监理单位,申请竣工验收。监理单位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报验清单,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最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③ 正式验收: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装修接到监理单位的质量评估和竣工
报验清单后,经审查,确认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标准,即可组织正式验收。 ④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以及验收组名
单书书面通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
31.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
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正式验收完成后,验收委员会应形成《竣工验收鉴定证书》,对验收做出结论。
32. 《竣工验收鉴定证书》的内容主要包括:验收的时间、验收工作概况、工程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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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情况、生产工艺及水平和生产设备试生产情况、竣工结算情况、工程质量的总体评价、经济效果评价、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等。
第四节 施工质量事故处理
1. 质量不合格: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
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的期望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2. 质量问题: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 3. 工程事故的分类:
① 按事故造成损失的程度分级(重点)
A: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B: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C: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D: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 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 按事故责任分类:分为指导责任事故和操作责任事故; ③ 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考举例)
A:技术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例如结构设计计算错误,地质情况估计错误,采用了不适宜的施工方法或施工工艺等;
B:管理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检查制度不严密、质量控制不严格、检测仪器设备管理不善而失准、材料检验不严等原因引起的质量事故。 C: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
4. 施工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① 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② 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③ 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④ 相关的建设法规; 5. 施工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
① 事故调查; ② 事故的原因分析; ③ 制定事故处理的方案; ④ 事故处理;
⑤ 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质量事故的处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是否依然存
在隐患,应当通过检查鉴定和验收做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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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施工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方法:
① 修补处理:例如:某些混凝土结构表面出现蜂窝、麻面,经调查分析,该
部位经修补处理后,不会影响其使用及外观;又例如:当裂缝宽度不大于0.2mm时,可采用表面密封法;当裂缝大于0.3mm时,采用嵌缝密闭法;当裂缝较深时,则应采取灌浆修补的方法。
② 加固处理:例如:对混凝土结构常用加固的方法主要有:增大截面加固法、
外包角钢加固法、粘钢加固法、增设支点加固法、增设剪力墙加固法、预应力加固法; ③ 返工处理; ④ 限制使用;
⑤ 不做处理:一般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的; ⑥ 报废处理;
第五节 施工质量的政府监督
1. 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① 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 ② 监督的基本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③ 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即质量监督结构的强制监督; ④ 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 ⑤ 监督的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2. 政府质量监督的性质,是政府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公共卫生,保护人民
群众生命和财产;
3.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有以下执法权限:
① 接收政府委托;
② 有权对工程质量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③ 接收政府委托,有权对建设参与各方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④ 收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建设; 4. 政府质量监督的只能:
① 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② 监督检查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 ③ 监督工程质量验收;
5. 受理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监督的申报: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督机构接收建设单
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申报手续;
6. 开工前的质量监督: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督机构公布监督方案,提出监督要求,
并进行第一次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的重点是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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