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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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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公司员工的安全素质,增强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必须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原则,注重“强制培训、分级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二章 培训目标

第三条 公司所有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员工,一律不准上岗作业。

第四条 各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煤矿企业新招收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露天煤矿建设工人必须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后重新上岗的,应当重新接受区、队和班组级安全培训。

第七条 公司、各子公司及所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持证上岗,且每年参加安全再培训时间不得低于16小时。

第三章 培训要求

第八条 建立员工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及考核情况。

第九条 通过安全培训和教育,各类人员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子公司经理班子(包括安监、生产负责人)了解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发展趋向、现代安全管理的基本方法和原则、安全生产技术的基本理论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制定、审查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实施措施,正确组织指挥抢

险救灾工作;具备检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安全情况和提出采取工作具体措施的能力。

(二)矿级领导班子、区队长、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及安监人员应会按照行业《规程》要求指挥生产;会编制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标准和管理标准,掌握质量标准;会检查判断事故的预兆,会排除事故隐患;发生事故后会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工人处理事故和避灾脱险;熟悉职责范围内各种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术。

(三)特殊工种和班组长熟悉本工种《规程》有关规定及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的质量标准,操作、监测安全技术;掌握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和构造,会熟练地使用和操作,并排除一般故障。

(四)一般工种和新工人要了解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及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了解企业重大危险源和本岗位面临的各类风险及排除这些风险的措施和基本知识,熟悉职责范围内的灾害预防计划、措施;能自救和互救。

第十条 应加强安全培训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机构,配备足够的师资力量和良好的培训场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各子公司应建立安全培训教育基地,承担安

全监督管理人员、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矿安全教育室专、兼职教育人员、安全监察员、矿山救护队员和特殊工种的培训任务。

第十二条 各基层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教育室,任务是:负责一般工种及新工人入矿的安全培训;开展安全教育展览,对事故案例、安全生产经验和典型事迹进行宣传教育;播放有关安全方面的录音、录像;讲授安全技术知识、演示安全仪器、仪表的实际操作;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群众性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采取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培训方式方法,确保安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切实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子公司及所属煤矿应结合实际,开展丰富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采取固定和流动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章 职责及分工

第十四条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是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管部门,由各级分管安全的领导每年组织工会、人力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安全培训和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所需培训教育人员、工种、培训内容造册,并对计划施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计划与组织工作归

口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牵头,安全监察部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带头自觉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负责建立本单位和所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体系。

第十七条 公司负责组织所属企业负责人、矿处级以上领导和公司总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举办两次各为期一周的安全培训班。

第十八条 公司所属企业负责本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明确分管负责人和有关机构具体负责,落实责任,制定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定教育培训的周期,内容、方式、标准与考核办法,保证经费投入,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各基层煤矿企业负责或委托行业专业机构对所属生产矿(段、处)以下的在岗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专职安监员进行全面的教育培训,使各岗位人员都能达到熟悉业务、掌握技能、胜任岗位及特殊工种能持证上岗的要求。

第五章 经费保证

第二十条 安全培训和教育的经费,按照财建[2006]317号“《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提取,各单位都必须保证安全培训和

教育的开支。

第六章 检查与落实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二条 培训教育结业,培训教育部门要进行严格考核验收,并留有记录。对于考核不合格者继续强制培训教育,直至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煤炭企业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煤炭企业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公司员工的安全素质,增强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必须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原则,注重“强制培训、分级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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