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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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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管,防范担保风险,保护融资性担 保公司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担保行为和担保监管行为,促进担保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融 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快担保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结 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 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 公司。 第三条 自治区金融服务办公室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区融资性担保公司 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 工作。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四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按照规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融 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1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担保公司,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 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股东 一次足额缴纳。 第七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公司章程。 2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 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3 (九)修改章程。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注册资本 1 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在自治区外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时,应 当征得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应 自完成区外分支机构工商注册后 1 个月内,持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该融资性担保公司 所在地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自治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5000 万元, 并报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时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近期财务报告、经营情况及风险管理相关文件。 (四)法人授权书及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五)拟设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六)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4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 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 注销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解散申请报告。 (二)股东会议决议或出资人决定。 (三)清算程序。 (四)债权债务安排方案。 (五)资产分配方案。 (六)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 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 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 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5

中国民族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管,防范担保风险,保护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担保行为和担保监管行为,促进担保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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