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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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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小作坊应落实五项主体责任制度

根据辽宁省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规范化制度化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辽食监生发(2015)23号)和《朝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朝阳市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规范化制度化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朝食药监生发〔2015〕30号)文件要求,小作坊应建立五项主体责任制度

(一)建立小作坊承诺制度。小作坊应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保证生产加工的产品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小作坊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证所使用的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等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并索要供货方签字或盖章的检疫证明、营业执照、生产许可、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建立明示公示制度。小作坊(包括有形市场内及有形市场外)的生产经营者应将生产经营厂点名称、产品品种,食品安全等级(暂不进行考核和公示),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45)等信息在生产经营区域内部或外部显著位置,以公示板或公示栏方式向社会公示。对于有形市场外的小作坊,生产经营者还应在生产加工场点外部显著位置以固定、活动式牌匾或粘贴、书写、刻印等醒目方式向社会明示加工点的名称。有工商执照的按执照字号名称明示;无营

业执照的,按“业主名称+产品类别”方式明示。

(四)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并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向当地辖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如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的情况,在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召回食品(包括未销售和召回的)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

监管部门:2.落实五项监管制度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落实包括登记证明制度、小作坊主体责任事先告知及自查制度、培训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质量安全问题处置制度,确保对辖区小作坊规范化制度化监管到位、登记证明发放到位、档案建设到位,确实完成政府和上级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

登记证明制度: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对管辖区域内的小作坊实施动态登记管理,发放《登记证明》,建立登记证明发放台帐。

事先告知及自查制度: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在小作坊登记后,

及时将食品生产经营涉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原辅料采购要求及可能导致食品安全隐患的有关事项书面告知小作坊业主并由其签字确认。督促小作坊业主按告知事项及小作坊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指导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查。 培训制度:区局制定小作坊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报政府后组织开展,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培训人员的通知、召集、培训等工作。培训方式包括集中培训、自学、现场指导等,年度内对从业人员至少组织开展培训一次,并做好相关记录(签到、照片等)。

监督检查制度: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区局根据全区情况制定小作坊年度抽检计划,抽检计划上报地方政府。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按照小作坊食品安全关键控制点目录和风险因素,实施分类监管(附件13)。原则上,年度内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辖区小作坊至少开展监督检查一次,对肉制品、白酒、儿童食品等重点产品至少抽检一次。

质量安全问题处置制度:各股(室)、队、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小作坊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对不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一般性管理问题,监管部门要认真指导,主动予以帮助改正;对不能满足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的、在监督抽检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的小作坊,要加强培训,指导帮助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小作坊,

建议吊销营业执照;对于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滥用添加剂等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同时报告当地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区域性质量安全问题,监管部门要报请地方政府实施专项治理。

建立规范的档案: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辖区内小作坊分别建立监管档案。包括本辖区所有小作坊的《朝阳市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调查表》、《朝阳市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调查总表》、《朝阳市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信用档案》,监管部门实施规范化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的文书、记录等。

小作坊建立规范化的档案记录。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规范化制度化监管工作记录》、《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同时小作坊要整理保存监管部门检查及产品检验的相关文书、记录。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通过规范化制度化监管,使本地区的小作坊逐步达到质量安全基本条件,不出现重大的以及区域性食品安全事件。

小作坊的工作任务是100%摸底100%录入系统100%发放登记证明。对小作坊工作要区别对待,可以100%摸底。

八、食品生产企业

1、食品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令第129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2、《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9号),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修订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 审查时参照相关的审查细则开展工作。 3、审查工作程序及要点 4.1申请受理《节选审查通则》

收到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后,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应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2 组成审查组

审查组织部门根据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和审查工作量,确定审查组长和成员,并通知确定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4.3 制定审查计划

审查组拟定开展审查的时间,熟悉需要审查的申请材料,与申请人沟通,形成审查计划,报告审查组织部门确定。审查组织部门通知申请人,告知需要配合的事项。

食品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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