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行政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一)申请单位符合法定资格;
(二)申请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申请材料、图纸完备;
(三)须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
(四)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
(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划条件及其他具体要求。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实施对象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
六、申请材料(其中7-10项视工程具体情况提供)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计划立项批文;
(三)法人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
(四)《土地证》及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五)经规划部门审批的总平面图、设计红线图及方案文本;
(六)施工图纸两套;
(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 (八)施工图测绘成果报告书;
(九)中标通知书、发承包通知书、总概算书及合同; (十)根据不同项目,规划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个月; (二)承诺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收费项目:计算机绘图费 收费依据:劳201162-1
收费标准:彩色A0:250元/张;A1:200元/张;A2:
150元/张;A3:120元/张。
(二)收费项目: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代收) 收费依据:桂财综2007〔54〕号文 收费标准:建设工程总投资额的1.5%。 (三)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
收费依据:南价费〔2008〕21号
收费标准:营业性用房或设施1.6元/平方米;工业用房
1.2元/平方米;住宅及其他建筑0.96元/平方米;其他难以用
面积计算的建构筑物按总投资额的0.8‰收取。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1-5700225
十一、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的审批流程图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的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