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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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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

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教师[2017]16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7.01.23 【实施日期】2017.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琼教师〔2017〕16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三沙市政府办公室,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省电教馆、省教培院,厅直属中学: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教育实际,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 / 3

一、要高度重视。 要将师德师风建设作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常抓不懈,要

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教师在师德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存在违反师德行为的教师,要依据《细则》严肃处理。要积极发挥《细则》的正面导向作用,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

二、要深入学习。要广泛宣传《细则》内容,在春季开学前要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细则》,以学习贯彻《细则》为契机,开展师德师风专项教育活动。

三、要强化监督。要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及时受理教师在师德师风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及时核查处理并接受社会监督。《细则》实施过程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厅。

海南省教育厅 2017年1月23日

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中等职 2 / 3

业学校以及本省各级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教研培训中心(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

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二章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无重大疾病、突发事件、不可抗拒因素等特殊原因,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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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教师[2017]16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7.01.23【实施日期】2017.0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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