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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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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新余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余府发[2008]36号 【发布部门】新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0.14 【实施日期】2008.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新余

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8〕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新余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已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有资产经营监管体制,有利于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融资作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各部门 1 / 4

要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认真落实国有资产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等

处置制度,推行国有资产的信息化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新余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发挥国有资产的融资作用,提升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及市属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包括经营性房地产,各单位使用国有资产(或资金)开办的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会议、艺术)中心,兴办的各类公司、咨询服务部(中心)、内部商店、对外经营的食堂及其它应当纳入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第三条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经营性国有资产改变为非经营性资产。

第四条 新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转让、置换、合作、报损、报废、对外 2 / 4

捐赠等行为履行审批职能,授权新余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公

司)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实施监督,并对其监管效能实行绩效考核。

第五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有权(含新增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权属证明办至市国资公司,用于充实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市担保中心)担保实力,做大我市信用担保融资平台;经营权交国有资产原占有使用的市直相关单位(以下称经营管理单位)实施经营管理。

第六条 市国资公司根据市国资委授权,代行经营性国有资产所有权,通过底价确认、公开竞租、合同审核等方式,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租赁经营实施监督,不再履行具体的经营管理职能。

第七条 各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其所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经营管理及日常维护,主要包括:

㈠房屋、店面、场地和设施等的租赁经营、日常维修管理;

㈡所属经营管理区内的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门前三包等的管理。

第八条 各经营管理单位要求改变其经营的国有资产使用用途,或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其所经营的国有资产,以及将所经营的国有资产开展合作经营的,须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租赁管理实行在统一公开的产权交易平台公开租赁与各经营管理单位分别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统一经营管理工作应在保障经营管理单位的经营管理 3 / 4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监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新余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余府发[2008]36号【发布部门】新余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0.14【实施日期】2008.11.01【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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