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林牧[2020]94号
东海县村级动物防疫员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增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标准村级防疫员的治理,保障村级防疫员的合法权益,增进畜牧业进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指村级动物防疫员是指经县畜牧兽医站培训考核合格发证并由所在乡镇农技站及村委会聘用且直接从事动物防疫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该遵守本方法。
第二章 行政治理
第四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按属地治理原那么,由所在乡镇农技站负责治理。
第五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实行聘用制上岗,原那么上每2个行政村设1名,亦可1个行政村设1名。应聘对象向所在乡镇农技站申请报名,经考试考核,择优录用上岗,并报县畜牧兽医站备案。
第六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显现以下行为之一者自动解聘: ㈠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㈡ 文化程度不达初中毕业的;
㈢ 被撤消防疫员资格证或兽医执业证等行政惩罚的; ㈣ 违背上级有关规定及自身职位职责的; ㈤ 受刑事惩罚的;
㈥ 工作区域内,年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 ㈦ 不能从事正常动物免疫注射工作的; ㈧ 死亡或依法被宣告失踪的。
第七条 终止村级防疫员执业活动3个月以上的,由所在乡镇农技推行效劳站向县畜牧兽医站申报,经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业务治理
第八条 村级防疫员的业务活动直接由所在乡镇农技推行效劳站治理,实行业务指标量化,进行责任目标治理。
第九条 村级防疫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规定在本区域内依法从事业务活动,杜绝跨区域防疫、诊疗活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安排的除外。
第十条 村级防疫员在防疫收费上,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政策。 第十一条 村级防疫员职责:
㈠ 承担动物打算免疫或强制免疫注射、佩带耳标、填发免疫证、填写免疫档案;
㈡ 把握辖区内畜禽饲养情形; ㈢ 负责辖区内动物疫情报告等工作;
㈣ 协助动物检疫部门开展动物产地检疫、消毒; ㈤ 向农户宣传相关政策,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业务工作; ㈥ 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第十二条 村级防疫员的业务培训由县畜牧兽医站组织实施,打算每一年1-2次。
第十三条 村级防疫员在装备上力争实现“三有”:即有疫苗保温箱、有诊疗包、有档案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