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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装修方案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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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上述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11.2.2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有关规定。

11.2.3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由施工方免费修复,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20%,赔偿金额上限为总设计费金额(税金除外),并承担违约责任。

11.2.4 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五。

11.2.5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11.2.6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与施工阶段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条款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4.1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4.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3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4.4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 8 份,其中发包人 3份,设计人 3 份,其余为相关单位。

14.5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分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审查备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4.6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14.7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盖章): 设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电 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年月 日 日期:

第二部分 施工合同

(一) 合同组成

本工程施工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其中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均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的格式。

(二) 专用条款

本工程专用条款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的“通用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应对照合同“通用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如有矛盾时,应以本专用条款规定为准。

本工程主要专用条款明确如下: 13.工期延误

13.1在施工有效期内,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15天以上(含15天),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发生重大变更和增加工程量,确需增加工期; (5)不可抗力;

(6)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其它因素。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施工图纸范围内一次性包定)形式。

23.2.1合同价:即为中标价-设计合同价,不仅包括其投标时承诺的一切费用,还应承担合同签订后因深化方案修改、施工图经审查合格通过止,这一过程中导致投资增加的一切风险,发包人不因上述原因调整合同价。

23.2.2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施工图设计变更、工程条件变化或者发包人要求变动的内容引起的工程变化部分,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计部门确认后根据《广西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版)、《广西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9版)等相关编制依据进行按实调整(不下浮)。但最终结算价(加上设计费支出)不得超过招标时的最高限价565800元(含),一旦超出,发包人不支付超出部分金额,该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3.2.3最终调整按审核结果为准。 24.工程预付款

合同签订生效且承包人施工工程开工并进场后预付合同价款的30%。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比例: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确认达到合同质量目标并将结算书审计

后,除留取5%的质量保修金外,一个月内结清工程款。待保修期满半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保修期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承包人收取备料款及每期工程款时应开具正式发票。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所有工程款均须汇入协议书中指定的承包人银行账户。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承包人采购材料:其采购、运输、验收、检验、保管、损耗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自购材料质价和预算价格、品质、档次相对应,如遇到材料价格上涨,承包人应承担此风险,不得以降低承包人自购材料品质、档次来抵消涨价风险,也不得要求转给发包人供应。

(3)承包人自购材料、设备和发包人委托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含有放射性及有毒、有害物质等不符合环保、卫生及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材料,由承包人负责处理更换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4)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应按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质量负责。承包人进场材料的样品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人验收认可,经验收合格的材料方可批量进场(样品由发包人封存,承包人必须保证施工中材料质量与样品一致),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材料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材料供应表中明确的品牌、型号、规格和质量等级,承包人应当严格遵照执行,并批量进货供发包人和监理方一次性验收封存。

(5)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标准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和监理方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因特殊原因,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书面认可后,且代用材料的经济技术指标须相当于原使用材料的要求(代用材料价格不得低于原材料价格),方才能使用。

(8)承包人进场的材料应自行保管和合理使用,其保管及使用损耗产生的费用自负。 (9)家具由招标人采购,设计施工方负责安装布展。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施工工程开工并进场后,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通知是合同及施工设计图纸的补充和完善,承包人不得拒绝。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确定后7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计部门确认后调整变更的工程价款。变更工程价款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条款执行。

31.2经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纸,承包人无条件进行施工并达到设计效果,所有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前,承包人必须提前7天(或不影响施工计划)提供主要材料的采购计划,并提供样板进行参选,待发包人确认后才能正式采购。当实际施工时,发包人发现所选用的

材料、设备效果达不到设计效果和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重新选用符合要求的材料施工,即使所选定的材料价比原预算价高也不作调整,延误的工期不作调整。

31.3 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如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确实可行,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同意。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同意擅自更改施工工艺或换用施工材料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4.质量保修

34.4技术培训及保修

34.4.1 承包人应在不收取任何形式培训费用的情况下,对甲方的管理、技术人员提供设备及项目方面的操作和维护培训,进行理论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和排除故障的技术指导。 34.4.2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年,质量保修期内的维护保修不收费,但所有设备保修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34.4.3 维保范围为施工内容。

34.4.4 维保期内,一旦发现问题,承包人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若违反,甲方有权拒付维保金。质量保修期间给甲方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34.4.5保修期结束前,承包人派工程技术人员与甲方代表一起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有问题的项目,承包人负责修理,直到恢复正常。

34.4.6承包人应列出能满足项目在保修期满后正常运行所需的配件、易耗品的清单,包括品牌、型号、产地、厂家、价格等,以便甲方采购。

34.4.7质量保修期结束后,承包人仍应对本工程保证及时、良好的维护服务,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为建设工程、运至施工场地内的甲供材料、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保险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2)承包人投保内容: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由承包人采购的(共同采购的)材料及待安装设备,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保险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2)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7.补充条款

1)中标工期即为合同工期,除不可抗力、发包方和监理方原因及招标文件约定的情况外,工期概不顺延。按合同工期(30日历天)延迟在1天至10天(含)的,每延迟一天处罚500元,10天以上的,按1000元/天予以处罚,若违约金总额超过工期履约保证金或者

商店装修方案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文件

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上述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11.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有关规定。11.2.3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由施工方免费修复,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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