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1>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1.2>操作人员要集中精力正确操作,注意机械状况,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它无证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或操作室内。
<1.3>操作人员应遵守机械有关保养规定,认真及时做好各级保养工作,经常保持机械的完好状态。
<1.4>实行多班作业的机械,应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接班记录;接班人员经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行工作。
<1.5>在工作中操作人员和配合工作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
<1.6>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机棚或停机场地等必备的条件,并清除对机械作业有妨碍或不安全的因素。夜间作业应设置充足的照明。
<1.7>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施工技术人员向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
<1.8>机械必须按照出厂说明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1.9>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等自动报警,信号
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
<1.10>机械不得“带病”运转。运转中发现不正常时,应先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1.11>凡违反JGJ33-200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的作业命令,操作人员应先说明理由后可拒绝执行。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应追究发令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12>新机,经过大修或技术改造的机械,必须按出厂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JGJ34)进行测试和试运转,并符合规范规定。
<1.13>机械集中停放的场所,应有专人看管,并应设置消防器材和工具;内燃机械应配备灭火器;机房,操作室及机械四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1.14>变配电室,发电机房等易于发生危险的场所,应在危险区域界限外,设置围栅和警告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入内。挖掘机,起重机打桩机等重要作业区域,应设立警告标志及采取现场安全措施。
<1.15>在机械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性射线,振动,噪声等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设备和三废处理装置;在隧道,沉井基础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使有害物限制在规定的限度内。
<1.16>使用机械与安全生产矛盾时,必须首先服从安全要求。
<1.17>停用一个月以上或封存的机械,应认真做好停用或封存前的保养工作,并
应采取预防风沙,雨淋,水泡,锈蚀等措施
<1.18>机械使用的润滑油(脂),应符合出厂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种类和牌号,并应按时,按季,按质更换。
<1.19>当机械发生重大事故时,企业各级领导必须及时上报和组织抢救,保护现场,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落实及完善安全措施,并按事故性质严肃处理。
<1.20>汽车及自行车轮胎或机械在进入城市交通或公路时,必须遵守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